说起日本顶级护肤品,SK-II一定是名列前茅。而提起SK-II,几乎没人不知道神仙水。风靡全球的SK-II神仙水有“水中之王”、“油皮人手一瓶的贵妇精华水”和“去闭口神器”等诸多赞誉,它是SK-II家的王牌产品。按说像这种王牌产品,SK-II为了防止山寨和傍名牌,都会尽早注册商标,进行全面的商标保护。但SK-II在商标保护上明显没有做到位,导致“神仙水”商标被抢注了。
通过商标查询可发现,“神仙水”相关文字商标的申请共有29件,申请人可以说是来自各行各业。最早在1997年5月12日南京大渊商贸有限公司就申请注册了“神仙水”商标,并于1998年6月7日注册公告,目前该商标处于无效状态。
我们今天要说的不是这枚商标,而是另外一枚注册号为11238797的“神仙水”商标。该商标于2012年7月23日申请注册,申请人为李飞,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类日化用品,注册公告日期为2015年9月7日,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0日。
那么作为正牌神仙水的拥有者,SK-II母公司对于“神仙水”商标的保护又是怎样的呢?通过商标查询可发现,宝洁公司在2005年12月28日申请注册了“SK-II;神仙水”第3类商标,注册公告日期为2009年6月7日。这枚注册号为5087862的“SK-II;神仙水”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也是注册在第3类上。因此,宝洁公司对李飞的第3类“神仙水”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紧接着,宝洁公司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但是,从构成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角度上来将其无效,并不顺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是核定使用在清洁去渍类商品上,而和引证商标放在一起,共存于市场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就是说,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而据宝洁公司所说,引证商标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极易误导公众,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则认为,根据宝洁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据,均是“SK-II”商标有关,而涉及本案“神仙水”的只有很少提及,不足以证明本案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那么,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也就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
作为日用品行业的龙头企业,宝洁公司在“神仙水”商标的保护上却没有引起重视,没有及时做好商标注册和保护工作,导致“神仙水”商标被抢注。这件事也在此为各位商标权人敲响了警钟。商标注册可以方便自己使用也可提高品牌知名度,但是商标的防御保护工作也不可轻视。疏忽了这一点,将使自己或企业陷入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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