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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紫棋艺名不能再用了?看看法律怎么说

这几天,关于邓紫棋艺名版权的问题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和讨论,赛贝小编也在之前的文章中介绍过事情的来龙去脉,详情可查看《邓紫棋与经纪公司解约,但艺名已被公司注册商标,或将面临改名》

这件事简单说来就是邓紫棋因不堪忍受经纪公司的压迫要解约,但是艺名“邓紫棋”被经纪公司注册商标了,商标权归经纪公司所有,那么邓紫棋解约后可能不能再叫这个名字。

而艺名版权,也仅仅是邓诗颖和蜂鸟音乐决裂后的第一步,而根据粉丝分析,她未来将面临更多的权益争夺,如:艺名版权、歌曲版权、歌迷会管理人、频道归属人等;如今这个“邓紫棋”,已经被公司占有使用权,还要一直延续到2025年10月20日,邓诗颖未来的演艺之路,或将更困难!

对于这件事,邓紫棋也在对其他活动的宣传,表明了自己的看法:某活动正式启动,渴望被看到,被听到的你,准备好了吗?我是你们的邓紫棋,邓紫棋,邓紫棋(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以此来回应,自己是”邓紫棋“的事情。

蜂鸟CEO张丹回复媒体:“公司注册邓紫棋名字,主要原因是防止出现盗版。而今次发生此事,完全事出突然、意料之外,所以我们现阶段需要资讯律师才可决定处理方法,希望外界不要作出太多揣测。”

其实与经纪公司解约后存在艺名版权问题的不止邓紫棋一人,2015年《香水有毒》原唱胡杨琳就因艺名纠纷,与前经纪公司太格印象公司闹上法庭。

2005年胡杨琳以“胡杨林”为艺名推出网络歌曲《香水有毒》,并自此成名。2006年至2009年,其作为太格印象公司的签约歌手,以“胡杨林”为艺名进行了多种演艺、宣传活动。多家媒体曾对胡杨琳及其演艺活动进行报道。

胡杨琳与太格印象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止于2009年,随后双方之间发生诉讼。直到2011年1月,经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自2009年11月18日解除。

2013年4月,桂莹莹以新人身份签约加盟太格印象公司,并开始使用艺名“胡扬琳”进行演艺、宣传活动。同年4月14日,案外人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了“胡扬琳”文字商标,服务类别为组织表演(演出)、录像带发行、电视文娱节目等;4月30日,北京太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该商标授权桂莹莹作为艺名使用。

2013年7月10日,太格印象公司在其官网、法定代表人赵天野新浪微博中发布了题为“太格印象公司特发声明,‘胡扬琳’接棒《香水有毒》”的帖子,称已与歌手“胡杨林”(胡杨琳)解约多年,决定收回《香水有毒》等31首歌曲演唱权,并授权新签约歌手桂莹莹(艺名“胡扬琳”)演唱,为《香水有毒》等歌曲唯一拥有合法演唱权人。

2016年1月20日,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太格印象公司、桂莹莹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桂莹莹不得使用艺名“胡扬琳”进行演艺活动,删除其个人主页、太格印象官网、公司法定代表人新浪微博关于“胡扬琳”的宣传内容及“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23.3万余元。

法院认为,胡杨琳、桂莹莹作为歌手,太格印象公司作为艺人经纪公司,均在文化市场上创造、传播文化产品并获取收益,均属于文化市场中的经营者。即使在与太格印象公司解约之后,胡杨琳从事专栏写作并以合伙人身份参加商业会议,亦不能否认其仍在从事演艺行业的事实,故双方仍存在竞争关系。

姓名权是民法中的人格权,权利人有权禁止他人冒用自己的姓名。同时,当自然人的姓名能够发挥出引导消费者做出消费决定的作用时,就具有了商业标识的意义,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自然人姓名的保护是民法姓名权在市场竞争中的延伸,其侧重制止引起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权利人的财产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所以尽管桂莹莹使用艺名“胡扬琳”系经商标授权,但其使用方式是突出性地使用在艺名上,并非商标性使用,故是否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与本案无关。

事实上,很多明星都是用艺名的,比如郑爽原名郑意涵,杨紫原名杨旎奥,胡歌原名叫胡珂,舒淇原名是林立慧,吴亦凡原名李嘉恒,贾玲原名贾裕玲,炎亚纶原名吴庚霖,李易峰原名李贺,汪涵原名汪建刚,张亮原名张振锁…

随着这些明星的人气飙升,艺名的商业价值也逐渐体现出现。例如,“邓紫棋”一旦用于商业活动,比如演唱会,就会马上吸引大量的粉丝和公众的注意,从而转化为经济利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其经济价值的保护做了说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姓名”、”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也会保护艺名的价值。

但比财产属性更为核心的是,艺名具有人格的专有属性,即艺名一般与所指向的艺人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这也是很多粉丝在纷纷知道”邓紫棋“艺名可能会用不了时表示,“我们爱的是邓紫棋的人,不是名”。“改了名字,我们依旧爱的是你。”

因此,如果准许蜂鸟公司独占”邓紫棋“的艺名。那么就将会造成这样的情况——已经与邓紫棋解除经纪关系的蜂鸟音乐,现在仅仅因有了”邓紫棋“商标权,便可以继续用”邓紫棋“做宣传。此时如果,蜂鸟音乐又找了一个其他歌手,并赋予艺名”邓紫棋“并对外宣传。那么,这样的行为,岂不是在欺骗观众?而这才是真正地让消费者产生了混淆。

而面对邓诗颖的艺名权,有知名律师就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分析道:艺名也属于公民姓名权的范围,如果这个名字可以跟本人形成相对应的关系,本人就有权禁止他人干涉、冒用等;该律师还分析道,如今“邓紫棋”已经跟邓诗颖有相对应的关系,也就是这个名字曾给本人带来一定的知名权,如今蜂鸟音乐未经本人同意,想要注册商标,将有可能损害邓诗颖享有的在先姓名权。看来邓诗颖并非不能拿回“邓紫棋”,甚至还可以反过来控诉公司,干涉或盗用姓名权!

不管经纪公司注册商标是有效还是无效,一般来说,邓紫棋都是可以用这个名字的。因为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而邓紫棋是人,是可以用这个名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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