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昨天的文章中谈到过,大家常用的“美瞳”是强生公司注册的商标,现在市面上打着“美瞳”品牌的都属于侵权。与美瞳类似,还有一个我们日常生活中常用到的词语也已经被注册商标了,那就是“香槟”。
香槟是酒类的一种,是从海外传回国内的一种酒类品牌。香槟产区是法国的十大法定产区之一,是法国最北边的产区,以出产香槟酒(起泡葡萄酒)闻名于世。
想要被命名为香槟可不容易:首先,需要产自法国香槟区,然后要选用指定的葡萄品种,还要根据指定的传统工艺生产流程所酿造(瓶中二次发酵),只有这样的起泡酒才能叫香槟,以上三者缺一不可。
根据法律,只有在法国香槟区,选用指定的葡萄品种,根据指定的生产方法流程所酿造的气泡酒,才可标注为香槟(Champagne)。在欧盟及许多国家,香槟一词受到1891年签订的马德里协定的保护,只有在法国原产地命名控制(AOC)的相应区域及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才可使用,于一战后签订的凡尔赛条约也重申了此点。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智利最近也分别与欧洲签订了相关条文,立意保护。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商标保护不力,强生的“美瞳”商标面临商标通用化的风险》中谈到过,“美瞳”商标因为在使用过程中显著性被逐渐弱化,存在变成通用名称的风险,那么香槟呢?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香槟”一词的机会也并不少,为何“香槟”没有沦为通用名称呢?这就不得不提到法国在“香槟”一词上做出的努力了。
早在近200年前法国就为“香槟保卫战”排兵布阵。1843年,法国香槟(Champagne)地区的几家酒庄联合提起诉讼,状告卢瓦尔河谷的葡萄酒庄侵犯了香槟的商标权。在此后百余年间,不断有人觊觎香槟的名字,而法国政府运用国内国际各项知识产权规则,成功维护了香槟的原产地证明。
1892年,法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自此香槟在缔约国受到马德里协定的保护–只有在法国香槟区,选用指定的葡萄品种,根据指定的生产方法流程所酿造的起泡酒,才可标注为香槟。历经两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在与战败国签订的相关条约中,都强调了香槟的保护。
对于外国的“重名”商品,法国政府也积极采取措施协调解决。
瑞士有一村庄名为“香槟”,自1657年就已有种植葡萄并酿造葡萄酒的记录,也标注“香槟”。然而法国1906年才正式确认使用“香槟”标签。但是在1998年时,法国香槟酒农要求瑞士香槟村葡萄农停止在当地产白葡萄酒上以地名标注“香槟”,理由是与法国著名的香槟酒同音异义,而且颜色相似,容易误导消费者。后来法国以开放欧洲天空为条件,要求瑞士放弃香槟名称。1999年,瑞士政府接受了条件,与欧盟签署了保护香槟酒原产地名称的双边协议。协议2002年6月1日生效,规定瑞士香槟村葡萄农不得再使用“香槟”原产地标签,包括不能标注葡萄农地址,标签须在两年内改变。2004年6月1日以来,香槟村产白葡萄酒改名为“自由-香”。
据了解法国为了香槟一词的专用权,曾在全世界打了700多场官司,向世界昭告,香槟一词不是可以随便可以乱用的。
而这其中比较出名可能是法国设计师的官司了:
1993年,法国设计师伊夫·圣罗兰首创“香槟”香水,其优雅的造型像一瓶香槟酒窖。而法国政府认为“Champagne”一词是香槟酒的专用词,随之控告伊夫·圣罗兰。1993伊夫·圣罗兰败诉,还因此被罚款五万法郎用以赔偿酒农的损失。香水名称也于1996年开始变更为Yvresse醉爱(音同Ivresse,意为陶醉),但是香水的包装设计没变。
看到法国人对“香槟”商标做出的努力,赛贝小编不禁感慨他们的商标保护真的很全面很到位。同时,他们的做法也非常值得我们学习。
商标虽然是先申请先注册,但是如果企业愿意付出一定的代价,也是可以在后期维护自己商标的相关合法权益的。商标是企业进行宣传和推广的标志,未来企业的竞争是知名度和商标的竞争,所以企业在规划自身也五发展的同时,也应该注意自己的商标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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