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一旦注册成功就受法律保护,如果不经商标权人许可,随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可能会涉嫌商标侵权。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为大家分享过很多商标侵权方面的案例以及预防侵权方法,有详情的朋友可查看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商标侵权】专栏。
但是你知道吗,并不是说只要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就一定是商标侵权,有些情形下是不会侵权的,今天赛贝小编就来跟大家聊一聊使用他人商标但不侵权的情况。
一、正常使用自己的名字、名称或地址的行为
姓名(名称权是与商标权并行的权利,二者都受法律的保护,行使时也不应相互排斥。正常使用自己的名字、名称或地址就是行使姓名(名称)权的表现。许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姓名(名称)权对商标权行使的限制,如英国1994年10月30日颁发的商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一个人使用自己的名字或地址”时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1996年修订的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和1991年修订的日本商标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我国商标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这完全符合《民法通则》权利不得滥用的宗旨。
二、在先权利使用时不构成商标侵权
使用人对自己享有权利的标记进行正当使用。如正当使用自己的姓名、商号或其他标记。因使用人的在先权利合法,其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例如,为了保护驰名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就必须制止抢先注册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本商标法规定:一件驰名商标的所有人,虽然没有将其商标注册,第三者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时,仍有权继续使用其商标,第三者不得以行使商标禁止权为理由阻止驰名商标所有人继续使用其商标。我国商标法第32条也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是商标法针对社会上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越来越严重的现象而专门制定的,从而为抢注行为进行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使用人为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某品牌墨盒合理的标明出其专供于某品牌打印机。
四、叙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地名,不具有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显著性,一般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其可与其他具有显著性的词汇组合进行注册,或者通过长期使用获得了表明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第二含义”而得以注册。但是,上述词汇作为商标注册后,不得禁止他人对该词汇本身“第一含义”的正当使用。所谓正当使用,是一种善意使用,不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仅是为了描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并非作为商标使用,也并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五、商标的通用化
这涉及到通用名称的认定问题,通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本行业中约定俗成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应该是国家或者某一行业所共用的,仅为某一区域所使用的名称不属于通用名称,并应该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的根本区别。他人将已经通用化的商标标识在已通用化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且不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应当认定不构成侵权。
以上就是使用他人商标但不涉及商标侵权的几种情况,虽然这些情形下不会侵犯他人商标权,但是商标侵权行为的判定有时候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赛贝小编还是建议大家在使用他人商标时慎重行事,最好是在获取他人许可之后再使用。
本文版权为赛贝知识产权平台(www.saibeiip.com)所有,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