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五粮液与九粮液长达6年的商标纠纷案落下帷幕。最高法盘点滨河集团的行为构成对五粮液「WULIANGYE五粮液及图」、「五粮液68」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近日,关于五粮液商标侵权的另一桩案件有了新进展,此前一审二审均判定商标侵权的“大午粮液”,在此次审理中翻盘,最高法撤销了“大午粮液”涉嫌侵权“五粮液”这一认定。
“大午粮液”,乍一听这名字确实跟五粮液很像,有“傍名牌”之嫌。事实上它跟五粮液是两款酒。
据了解,“大午”这个名称源于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孙大午的名字,这个名字已叫了60多年,孙大午先生在京津冀是著名的社会公众人物。大午酒业公司是大午集团下属的一个子公司。大午集团公司始建于1984年,成立至今已有31年,下设18家子公司。大午集团公司所有产品使用的都是“大午”商标,大部分产品都使用“大午”开头的商品名称,如大午饲料、大午肥料、大午种鸡、大午烤鸡、大午驴肉、大午甘泉。
2015年9月,五粮液集团以侵犯商标使用权为由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了大午集团酒业公司,
2015年12月,山东省淄博市中院就宜宾五粮液集团起诉河北大午集团商标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大午酒业败诉。淄博市中院审理认为,大午酒业使用的大午粮液标识的主要部分为“午粮液”,与原告注册商标五粮液的读音完全相同,相关公众在听到“大午粮液”时,极易与“五粮液”产生混淆。此外,大午酒业在“午粮液”前加上“大”字,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酒是五粮液白酒的系列产品或高品质产品。据此,淄博市中院判定大午粮液侵犯五粮液商标专用权,判决大午酒业赔偿五粮液集团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费用100万元。
对于这项判决,大午集团表示不服,2015年12月23日,孙大午发表了题为《五粮液状告大午粮液,大午酒业一审败诉》的博客,针对一审判决中的几项内容进行反驳:
一、商标问题
淄博中院刻意忽视了“大午粮液”的注册商标为“大午”的事实,将“大午”这一商标拆分成“大”与“午”两个字,并将“大午粮液”拆读为“大‘午粮液’”,以误导公众。
通过商标查询可发现,早在2011年,大午集团就申请注册了“大午”商标,商标注册公告日为2012年06月07日,商标注册类别为33类,核准使用在白兰地; 果酒(含酒精); 含酒精液体; 酒(利口酒); 酒(饮料);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劣等酒; 葡萄酒; 烧酒; 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产品上。
按照大午集团的说法,他们是有注册商标的,说“大午粮液”侵权“五粮液”根本不对,拆解商标更会误导公众。
二、虚假宣传问题
五粮液集团起诉大午集团酒业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五粮品质 百姓价格”、“咱喝的起的五粮佳酿”等,违反了《商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
针对这一问题,大午集团表示,“大午粮液”等系列酒原酒产自四川宜宾天乐酒厂,确为五粮浓香型白酒,大午酒业公司广告宣传“五粮品质、百姓价格”“咱喝得起的五粮佳酿”并无夸大,也没有侵犯五粮液集团的商标权。
随后,大午集团向山东省高院提出上诉。经山东省高院审理,2016年7月13日,该院维持淄博市中院一审做出的原判。
一审二审都判商标侵权,要是一般的企业,可能就认了,但是大午集团没有,他们接着提起上诉,这件案子也终于有了反转。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河北大午酒业在产品容器及包装上使用的“大午粮液”标识,与“五粮液”商标字数、字形、含义、视觉效果均不相同,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五粮液公司产品有特定联系。一、二审判决关于河北大午酒业、鲁中传媒公司被诉侵权行为侵犯了五粮液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自此,这件历经多年的商标纠纷案终于落下帷幕。
在旁观者看来,在这次事件中,五粮液有些维权过度,大午粮液是用创始人的名字命名,人家自生下来就叫孙大午,并不是因为想傍名酒才叫的这个名字,如此也算侵权的话,那么假如有一个人姓伍,起名叫良业,他用自己名字做一款“伍良业”酒,就更属于侵权了。因为别人的名字和自家商标发音相近就告人家侵权,有些过于牵强,如同“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平心而论,五粮液是款好酒,它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也属正当,消费者应当支持,但过度维权可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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