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在手机上用过wifi万能钥匙,享受着无处不wifi的快感。
WiFi万能钥匙(WiFi Master key)是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连尚公司)开发的一款自动获取周边免费Wi-Fi热点信息并建立连接的android、iPhone手机应用,用户可以上传自己知道的热点密码,也可以下载别人上传的热点密码,从而直接接入。WiFi万能钥匙自2012年9月正式发布,至2014年9月30日,用户数已突破5亿。
对于这个APP,连尚公司也是非常重视的,通过商标查询可发现,从2014年至今,连尚公司已经提交了20件与“WiFi万能钥匙”有关的商标注册申请。
连尚公司申请的“WiFi万能钥匙”商标大部分都注册成功了,但是也有一些被驳回了,比如第23602110号“WiFi万能钥匙及图”商标。
这件商标是连尚公司在2017年4月14日申请提交的,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第35类服务上。
不过这件商标却被驳回了,除了因与其他的在先商标近似外,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原商标局认为涉案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因此原商标局驳回了第23602110号“WiFi万能钥匙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
连尚公司不服,提出了商标驳回复审,未能成功。
其后连尚公司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连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连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这起案件有了新的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由图形、英文字母“WiFi”和中文“万能钥匙”构成,其中“WiFi”是一种将电子终端以无线方式互相连接的技术,而“万能钥匙”则是对建立连接时密码破解的通俗称呼,将涉案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性质产生误认,带有欺骗性。
同时,涉案商标的欺骗性并不因涉案商标在互联网接入服务上的使用而消除,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涉案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连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在“WiFi万能钥匙”商标案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那就是商标欺骗性。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其中,“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标志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该标志所使用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相,使得公众对商品的真相产生错误认识。
商标最核心、最基本的功能便是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消费者通过对不同商标的识别来选购商品或服务,因此,商标法必然要保障商标发挥正常的区分功能,而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容易在与其指定商品或服务之间形成消费者的“认知障碍”或“认知错位”,使消费者难以凭借合理的“一般识别力”进行正常的、顺畅的认牌购物,容易被误导。换言之,“带有欺骗性”的标志破坏了商标最基本的识别功能。因此,带有欺骗性的内容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判断商标是否带有欺骗性可以从以下三点出发:
一、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对商品特点的误认包括:对商品(包括服务,下同)性质、商品质量、商品原料、成分、商品的功能用途、商品的工艺、技术特点、商品价格、规格、重量、数量、产制时间的误认等。
二、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
若商标标识包含了可能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实际来源于某产地的地名构成要素,但该商品非实际来源于该产地时,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带有欺骗性”。退一步讲,即使该商品真实来自于商标标志所指示的产地,也可能会因为缺乏显著性而不被获准注册。
三、易使公众对商品生产者产生误认
此情形指的是:商标标志由企业名称构成或者包含企业名称,而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产生误认的,应认定该标志带有欺骗性,除非该名称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且使用方式符合商业惯例。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也规定:“有些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虽有夸大成分,但是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并不足以引人误解。对于这种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将其认定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的标准需结合标志与商品来判断。
比如实践中,一些文字图形虽然明显带有夸张性,比如“仙露”用在矿泉水或者酒类商品上,但消费者会意识到这只是一种宣传手法,不会被欺骗,所以即便带有夸张宣传,但仍然可以用为商标。将“消费者满意的好家具”这一标志使用在家具商品上,就容易使公众对家具的质量产生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