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上一篇文章《浅谈商标延续注册的条件和注意事项》中谈到,当商标注册人的基础注册商标经过使用获得一定知名度,导致相关公众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与其基础注册商标联系在一起,并认为使用两商标的商品均来自该商标注册人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基础注册商标的商业信誉可以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延续,这也是就是我们说的商标延续注册。
在实际市场经营过程中,很多商标申请人尤其会通过商标延续注册的方式来扩大商标布局和保护范围,比如我们本文要谈到的东莞丝丽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丝丽雅公司)。
2014年10月31日,丝丽雅公司提交了第15614888A号"SEPHORA"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2018年1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驳回了这件商标申请。作出不予注册的裁定依靠的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引证的6枚商标,他们分别是:第G749589号"SEPHORA"商标、第15541864号"SEPHORA"等商标。上述的六枚商标均为注册在35类的商标,并且,上述引证商标的申请人均为丝芙兰。
丝芙兰(SEPHORA)是全球知名的化妆品品牌,1969年创立于法国里摩日,1997年加入全球奢侈品牌公司LVMH。截至目前,SEPHORA在全球21个国家拥有1665家店铺。
商标被驳回后,丝丽雅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过程中,丝丽雅公司对诉争商标相对于上述6枚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认定无异议,其异议在于其拥有已经核准注册的在先商标。
而丝芙兰作为第三人,则提交了(2016)京73行初710号行政判决作为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原告拥有在先注册商标,在进行新的商标注册时,也不得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据此驳回丝丽雅的诉讼请求。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诉争商标明显与丝芙兰的几件引证商标近似,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条件,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丝丽雅的诉讼请求。
丝丽雅不服判,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丝丽雅表示:诉争商标是基于其已注册的第1487316号"SEPHORA"商标的延续注册,上述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均晚于丝丽雅公司的在先商标。
这里就涉及到商标延续注册的问题,我们在前文中谈到了,在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不少商标权利人会以其基础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由,请求法院考虑先后商标之间的商誉延续关系,核准或维持商标的注册。
商标延续注册的前提是基础商标的权利状态是稳定的,但如果基础商标的权利状态发生了改变,那么商标延续注册自然也就不可能成功了。
而丝芙兰早在2013年就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第1487316号"SEPHORA"商标提出了商标撤三申请,目前这件商标已经被撤销了。
既然在先商标已经被撤销了,那么商标延续注册也就无从谈起了。综上,法院认为丝丽雅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丝丽雅公司第15614888A号"SEPHORA"商标的注册之路,最终止步于此。
丝芙兰从2005年正式进入中国,但是却未能提前做好商标注册和保护工作,通过商标查询可发现,丝芙兰提交的第一件"SEPHORA"商标申请的时间却是在2009年,而早在1999年,沈阳美媚女士用品有限公司莎芬娜化妆品商行就提交了两件"SEPHORA"商标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就包含第1487316号"SEPHORA"商标,后来这两件商标被转到了丝丽雅公司名下。
从商标注册时间商标来看,丝芙兰比丝丽雅的商标整整晚了十年,事实上,目前仍然有很多"SEPHORA"商标流落在外,丝芙兰的商标维权之路还很漫长。
这也给广大企业提了一个醒,“项目未动,商标先行”,前期做好周全的商标注册和商标布局工作,可以为后期市场推广和品牌宣传打下坚实的基础,如果前期商标保护工作不到位,后期即使可以像丝芙兰那样进行商标维权,但是其中要花的时间和精力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