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日两国经济文化交流的频繁发生,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把产品推向日本市场,近年来,中国企业以及个人在日本提出商标注册的需求越来越大。
日本和中国一样,同样都是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之一,也就是《马德里议定书》以及《马德里协议》的缔约方之一,日本商标注册申请除了可以通过日本商标主管机关(日本特许厅)办理之外,还可以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指定日本的途径办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东西都可以注册日本商标,日本《商标法》规定,下述商标因设计没有特点,而不予注册:
1、用商品本身名称表示的商标。
2、与"惯用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比如,日本清酒的"正宗",最初是某个公司使用的商标,但久而久之制造同类商品的其它公司也用它来表示自己的商品,或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一般顾客总是把这样的文字或图形同这种商品结合在一起,使人不能辨别这是哪家公司的商品,这种“惯用商标”也不能注册。
3、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商品的产地、销售地、质量、原料、用途、数量、形状、价格或生产、加工和使用方法以及时期的商标。
4、凡用普通方式表示常见姓名或名称的商标,如"田中"、"池田"等。
5、极其简单而常见的标记。如一个日文字母或一个英文字母。
6、其它使顾客不能辨认经销商的商标。
7、与菊花徽章(日本皇室标志)、国旗、勋章、联合国或其它国际组织的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及有害风俗的商标。
除了以上内容不能注册日本商标之外,中国企业和个人申请日本商标注册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中国公司或个人在日本申请商标注册须知,仅由指定商品的普通名称用一般使用方法表示出来的标记所构成的商标,通常会被日本特许厅认为缺乏显著性。如果申请人不能证明这类商标经过使用已经足以为消费者区别,很难获准注册。
2、为了减少因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而遭驳回,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日本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进行检索。如果检索未发现相同或近似的在先商标,中国企业应立即向日本特许厅提交申请,以免被他人抢了先机。
3、日本特许厅接受1件商标在多个类别的申请,1件多类别申请较1件商标在多个类别的单独申请所需费用要低,为节省费用起见,中国企业可以考虑同时提交1件商标在多个类别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