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美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大幅上升,但是由于美国和中国的商标注册制度不太一样,因此在注册美国商标时,有些细节问题需要格外注意,今天赛贝小编就跟大家聊一聊这方面的内容。
美国虽然遵循国际尼斯分类,但是其商品服务项目往往比尼斯分类中的商品服务项目要求更加细化。比如,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是尼斯分类中规范的商品项目,但是该项商品在美国不能被接受,原因就在于商品“计算机周边设备”的范围太宽泛,不具体。如果要想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接受,必须细化到“键盘、鼠标、调制解调器、扫描仪、打印机等等”。
此外,虽然美国对每一类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个数没有限定,但由于美国主张“使用”原则,申请人在选择商品/服务时一定要限定为确实在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切不可认为提交的商品越多,商标保护的范围就越广,从而选择一些根本没有在生产销售或提供的服务,这样做很可能会导致整个商标被撤销。
根据美国商标法第45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可以由“文字、姓氏、象征、设计或以上之组合”构成。其中“象征”和“设计”等用词和表述比较抽象,但也同时赋予其丰富而广泛的内涵。美国商标申请可注册要素包括文字、图形、颜色、声音、气味、外观设计、商品包装、立体及其组合等。
此外,在制定商标在美国执行策略时,申请者应考虑到美国商标制度的两个特殊性。
首先,美国采用“混淆可能性”测试来确定两商标是否存在冲突。确定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或者不同之处时,该测试最关注的并非现有注册商标和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拥有重叠的商品和服务描述,而是该商品和服务是否“具有竞争性”或者“相关”。通常由相同公司销售或者通过相同贸易渠道销售的非竞争性商品和服务往往被视为“相关”。因此,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注册无需创建广泛的商品和服务列表,以确保获得充分的保护。
其次,虽然通过马德里协议申请商标注册无需实际使用商标也有可能获得美国商标注册,但是,如果注册人不能证明在争议地区实际使用、即将使用或享有声誉,则可能无法获得禁令救济。
以上就是美国商标注册过程中需要格外注意的问题,如果大家对这块内容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赛贝知识产权平台国际商标顾问,他们会为你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