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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注册查询过程中,如何处理“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我们在注册商标和使用商标时一定要格外注意“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项目”的问题。

商标注册查询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项目”的问题,这一问题应该如何认识,又如何应对呢?

首先,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商品。如网球、网球拍与网球鞋,毛巾、毛巾被与枕巾等,它们互相称为类似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关,或者存在着特定联系的服务。如果在某一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那么,该商品与服务应当认定为类似商品或类似服务。

比如,“非医用营养胶囊”属于第30类,其功能、使用方法和用途、销售渠道等均与药品类似,所以在分类表中就列为类似商品。服务项目依此类推。

其次,在进行商标查询时一定要注意到拟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不是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类似,也就是说要多长一个心眼。否则,您查询很细致,对查询结果的判定也很正确,却因没有注意到“类似”这一特殊的问题而面临商标被驳回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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