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中国一样,都采用《尼斯协定》(目前为第九版);同时,日本也编辑出版有与中国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近似体裁的《类似商品服务审查基准》,在该基准中,同一类别下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为多个类似群组;与中国一样,个别类似群组之间以及不同类似群组甚至不同类别之间也有交叉类似的情况。
在日本的该基准中,具体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并不如中国那样(这一点,在中国企业通过《马德里协定》申请注册商标指定日本时,特别由于商品不同,日本官方下达官方意见)。只要是第九版《尼斯协定》中列出的商品和服务名称一概作为可以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如果申请包含了日本特许厅认为不可接受的名称,即使其列在第九版《尼斯协定》中,也是要被拒绝注册的。因此,在申请前研究日本特许厅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名称十分重要,一旦日本特许厅就此发出拒绝注册的意见,答复该意见就会产生额外的律师代理费。
日本特许厅的网站有公布有英文版的《类似商品服务审查基准》,同时还公布有日本版《可以接受的服务商品和服务名称清单》,供公众参考使用,中国商标局目前还没有类似清单公布。
与中国不同,类别的名称以及类似群组的名称都是可以接受和名称,是时,日本的同一份商品注册中可以夸类别申请,从第二类别开始,申请费要降低近三分之一,同时,不少事务所的代理费也要降低近一半。此外,在同一类别中,没有商标或服务名称的数目限制,也没有中国商标注册中可能发生的超项费。这些对于日本注册的申请人来说都是福音,中国公司在日本进行商标注册时,应该充分考虑所能够享受的权利,而不要根据在中国的经验忽视了本来可以得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