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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商标注册意向使用,这些事项需要注意

美国对商标专用权的确立采用使用在先原则,一个商标只要投入商业使用,即使没有注册,也拥有商标专用权,在发生商标专用权争议时,美国专利商标局将裁定商标专用权属于最先使用者。

除了使用在先原则外,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还可通过三种方式:意向使用、原属国申请、原属国注册。今天我们来聊一聊美国商标注册意向使用申请。

意向使用,即商标申请人有打算在美国使用该商标的真实意图。

通过意向使用申请方式注册美国商标,在商标申请批准之后,申请人须在六个月内提交美国商标使用证明。如果在上述六个月期限届满时,申请人仍不能提供上述资料,则可以向PTO请求延 长(Reguest for an extension)。延长期限的请求需在上述六个月的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该商标申请案作为自动放弃(Abandon)处理。上述期限延长请求可以先后提出5次,每一次的延长期限为六个月,同时需向商标局交纳延期费用。

从以上可以看出,申请人在商标申请批准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后,最迟不应超过第36个月的期限提交所述的使用说明。这种类型有一定的风险,如果你在此期间并没在美国实际使用,则可能要多花钱,甚至被以自动放弃处理为由而拒绝注册,但若申请后,确在美国使用,则选用此类是很好的。

除此之外,通过意向使用方式申请美国商标注册,一个非常关键的地方就是要做好美国商标查询。

我们在文章开头就谈到了,美国商标注册实行“使用在先”原则,一件商标只要投入商业使用,无论有没有注册,都享有商标专用权。

所以我们在以意向使用为基础申请美国商标注册时,一定要注意有没有在先注册的相同的商标或者近似商标,这部分不仅包含已经申请注册的,还有未注册但已经投入商业使用的。

这也无形中增加了美国商标查询的难度,美国商标查询是一件技术活,除非你很熟悉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网站,且具备一定的基础和操作能力,否则很难做到全面的查询。

此外,仅仅之依靠美国专利商标局目录基本都检索功能是不够的,还必须对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数据库和美国消费市场进行大量的检索,尽最大可能做到全面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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