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国不同,美国商标注册实行“使用在先”原则,即商标的先使用者获得法律的保护。美国法律规定必须先有贸易和商标的实际使用,才能获得商标的法律保护。
很多商标申请人对美国的这项商标注册制度不是很了解,经常会以中国商标注册的思维去注册美国商标,这也可能导致美国商标注册失败。今天我们就来具体讲解一下美国商标注册“使用在先”原则。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虽然美国引入了注册制度,但“在先使用”仍然是申请注册的先决条件。1988年,美国商标法做出修改,允许申请人基于“意图使用”而申请商标,对在先使用原则有所松动。实际上,1988年修正案所规定的基于“意图使用”的注册申请,仍然带有浓厚的“使用”色彩,申请人只有在36个月内真实使用后,并且向商标局提交真实使用的证明才有可能获得商标注册。
美国确立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的意义集中体现在弥补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的不足,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保护公平竞争,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避免给在先使用人带业不公平的后果。
第二,就制止抢注而言,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赋予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商标的权利,抢注人“注册商标的限制。同时,为商标在先使用人启动撤销注册不当程序赢得时间。由于商标在先使用权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其商标,而不构成对商标注册人的侵权,因此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
在“在先使用”原则的基础上,商标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不注册商标只要处于使用状态也可获得法律保护:当因为受到侵权而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使用在先的证据。
而商标的注册表明了商标注册者特殊的权利,注册5年后该商标就不允许其他相同商标的使用者提出各种争议。此外,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追究商标冒用者法律责任,并要求经济赔偿。如果公司或个人的商标未经注册,商标的先使用者只能向法院要求停止商标侵权者的使用行为,则不能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因此,如果大家计划长期在美国从事贸易活动,从长远来看,最好还是提前做好美国商标注册和布局,虽然多花了一份商标注册费用,但对于品牌的保护更加全面,而且当商品和品牌受到侵犯时,也可以合法维权,并获得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