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各国的商标注册制度都有所差别,我们在此前的文章中谈到了日本商标授权制度,今天我们来看看美国商标确权制度。
美国是采用使用在先的商标保护原则的国家。在美国商标的所有权通常取决于商标在美国的使用。一般来讲,即使先使用者从未在美国注册其商标或后使用者先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先实际使用某—商标者有优于在后使用商标者的权利。当然,从商标保护的角度来讲,也不可忽视使用者的商标在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的注册。
美国商标注册在程序的审查中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在市场上使用商标的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商标的首次使用时间,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关于使用方式的说明等。
美国《兰汉姆法》规定要求,申请人在申请美国商标注册时提交需使用声明,并不要求同步提交使用证据,在三年内如果使用,则商标局将授予商标注册证书,如果未使用,则此次申请失效,“真诚使用意图”的规定修正了使用主义带来的弊病,同时也最大程度的继承了原制度的优势,可以防止商标的囤积,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
美国商标注册审查形式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商标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实质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满足注册的要求,是否违反相对条款和绝对条款。如果不符合上述要求,商标局将申请费用和材料全部退还申请人。
美国采用的是基于使用主义的商标授权确权制度,该制度回归了商标私权,由于使用的判定难度较高,在客观上使得商标权利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这就要求商标使用人需要为自己的权力注入较大的企业成本,但是这种制度极大的促进了市场的活跃,利于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同时由于当事人在寻求救济的路径为单项选择,增加了确权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