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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美国商标注册原则与中国商标注册原则的区别

美国商标法与我国不同,在商标注册原则上,我国商标注册是"申请在先",而美国是"使用在先",这两者之间有何不同呢?

申请在先的含义是商标的专用权归属于依法首先申请注册并获准的企业,其原则告诉我们,某一品牌不管谁先使用,法律只保护依法首先申请注册该品牌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

使用在先的含义是指最早用以确定商标权利归属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没有对商标的使用即不拥有任何权利,如果双方对商标都进行过使用,商标权利属于首先使用之人。

两者而言,各有优劣。

申请在先就无法保证公平性,很有可能你使用过的商标就被他人注册了,然后你要花高昂的价格去购买回来。

美国商标注册使用在先原则则弥补了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的不足。具体而言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保护公平竞争,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避免给在先使用人带业不公平的后果。

第二,就制止抢注而言,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赋予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商标的权利,抢注人“注册商标的限制。同时,为商标在先使用人启动撤销注册不当程序赢得时间。由于商标在先使用权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其商标,而不构成对商标注册人的侵权,因此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

所以从市场竞争方面来说,美国商标的使用在先原则是有好处的。

当然了,使用在先原则也有一定的弊端,比如这一原则会让许多人没进行商标登记,其他人在想注册商标的时候很难了解到什么商标已经被使用。

许多企业、商家都理解错了"使用在先"的概念,在注册美国商标的时候,大多数都是去美国商标网进行商标检索,却没有验证是否有近似商标已投入使用,因此许多美国商标注册都因为这个原因而注册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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