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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注册申请基础各有哪些条件和注意事项?

美国商标注册与中国商标注册不同,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符合一定的基础才能申请。

所谓美国商标的申请基础,是指已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的商标所采用的美国商标法中规定的提交申请的法律“基础”。一件美国商标注册申请中必须有一个或多个申请基础。

中国企业申请美国商标注册,常用的申请基础有三种,下面赛贝小编就为大家一一介绍。

1、以实际使用(Actual Use)为基础提交申请

实际使用是指商标在申请之日起前已经在美国使用。“使用”主要是指标有该商标的产品已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或者在美国媒体上做了宣传广告。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使用是指申请指定的所有商品/服务都有使用,而不是指部分使用。如果以实际使用为基础提交美国申请,申请人需要请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即每个类别至少提供一张标有商标的产品照片),以及在美国和在世界其他国家首次使用的日期(需精确到年月)。

2、以意图使用(Intend-to-Use)为基础提交申请

意图使用是指虽然商标在提交申请时尚未在美国使用,但是申请人真诚地(Bona Fide)计划即将在美国使用该商标。根据美国商标法第一条(d)第1款的规定,以意图使用为基础提交的商标申请,待该商标通过审查后,自下发核准通知书(Notice of Acceptance)之日起三年内,必须提交商标在美国使用的声明。否则,该商标申请将被撤销。

3、以国内注册(Home Registration)为基础提交申请

以该国内注册为基础提交美国申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获得国内注册的商标必须与打算在美国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模一样,不能有任何细微的改动;第二、国内注册证上指定的商品/服务的范围必须大于拟在美国申请保护的商品/服务范围;第三、申请人名称地址必须保持一致。

在一件美国商标申请中,若可以满足多个申请基础的要求,则可以同时主张多个申请基础。但是,在同一件申请的相同商品/服务项目上,不能同时主张所述实际使用和意图使用两种申请基础。一件商标除了有一件可以被官方接受的申请基础(filing basis)外,还必须有一件注册基础(registration basis),才能最终取得注册,这也是美国使用在先原则制度的核心所在。

对于多类别的同一件商标申请(一标多类申请),不同的类别可以选择不同的申请基础,同一个类别商品/服务,也可以选择不同的申请基础。若在同一件商标申请中声明多种申请基础,则需要在申请中明确说明,并将声明不同申请基础的商品或类别明确区分。另外,若同一件申请中主张多个申请基础,则还须明确声明是部分商品还是全部商品主张多个申请基础。在商标正式核准注册前,根据情况或需要可将申请基础转化成另外一种基础。

很多有中国企业或个人申请的美国商标注册都是以实际使用为基础提交的。但是,实际上只有很少的一部分商标真正在美国使用,绝大部分的申请人都只 是出于为以后进入美国市场做好铺垫的考虑。因此,只要任何第三方就注册中的一项商品并没有在美国使用提出有力证据,并且被美国上诉审判委员会(TTAB)接受,则该注册将很有可能被整个撤销,而不是删除没有使用的部分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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