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合商标就是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成的商标,其组成要素包含文本、图型、字母、数字、三维标示和色调组合六种。 在我国对组合商标采用对各组成要素开展单一核查的核查方法,即规定组成组合商标的文本、图型、字母、数字等原素均不与别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同样或类似,才可以通过审核。
因此,许多人就会造成那样的疑惑:即然组合商标是分割核查的,其每一个组成原素也不与别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同样或类似。那麼,组合商标核准注册以后能够分割应用吗? 从严苛实际意义上而言,注册商标在应用全过程中的改变仅限按占比变大或变小商标。商标在注册全过程中不特定色调的,核准注册后在应用中还可以有色彩的转变。此外的别的改变全是不容许的,包含改变商标要素的排列、部位、字体样式、分割等。假如商标注册人到应用注册商标的全过程中,进行分割应用,即只应用了注册商标的一部分,其与《商标注册号》上核准的标示就存有显著的差别,很容易使有关群众误以为是一个新商标,这类应用个人行为没有,核准应用的范围内,不会受到法律法规的维护。假如商标注册人到这一新商标上标明标识,则归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个人行为。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要求,商标注册人到应用注册商标的全过程中,自主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单位勒令期限改掉;满期不改掉的,由国家商标局撤消其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分割应用注册商标,不视作该注册商标的应用。一旦注册商标核准注册后,沒有书面通知持续三年不应用的,一切企业或是本人能够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办理撤消该注册商标。因而,原先核准注册的商标还面临被撤消的风险性。
此外,《商标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注册商标必须改变其标示的,理应再次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人只能对改变后的标示再次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核准注册后才可以具有改变后标示的商标专利权。 综上所述,组合商标核准注册后不能分割应用,商标注册人必须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标示的,理应再次提出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