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让申请办理递交一个月后,国家商标局依据申请报告上填写信息的详细地址,向收货人邮递“审理通知单”,并依据转让商标将国家商标局纪录的登记人详细地址拷贝到登记人。
2、假如转让申请有不符法律法规或不可以审批的,商标局将依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期限补正。
3、转让申请审批后,商标局将依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材料,并将该商标的转让事项发表公示。证明材料上的落款时间为公示之时,受让人自该日起具有商标专利权。
4、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本人现有的,商标局的相关通告或证明材料仅发给代表者。别的共许多人必须证明材料的,应申请发放。
5、假如是申请者授权委托商标代理公司申请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不容易立即与申请者产生一切书件来往,全部书件都投寄给该商标代理公司。
6、申请书的类型应依照《商标注册号》核定的国际性归类类型填写。
7、商标局针对国外产生的文档能够规定出示经公正、验证的影印件,针对在港、澳、台地域产生的文档能够规定执行有关证明材料办理手续。
8、申请者出示的转让申报材料中有外语文档的,理应另外递交在其中文译文翻译。汉语译文翻译理应由申请者或代理商机构签名盖公章确定。
9、商标局对转让商标申请开展方式核查后,针对合乎相关要求的,向受让人发送到《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另外向中国(港、澳、台以外)转让人发送到《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
10、商标权利人或厉害关系人对注册商标转让存有质疑,规定商标局中断核查的,理应明确提出申请书,并出示相关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证明材料或别的证明材料。商标局根据该申请能够规定出示公正或中断对转让商标申请的核查程序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