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转让,是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全过程中的一种客观性必须,是合乎市场经济规律性的买卖个人行为。世界各地的商标法一般都明文规定商标权能够转让,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通称《TRPS协议》)的第21条也对于此事做出了原则性的要求。商标法对注册商标转让的有关要求,最能体现文化生活的客观性要求,因而,具备十分关键的实际意义:
(一)有利于充分发挥商标的经济效益在市场经济日渐比较发达的现代社会,商标做为产品的一种标识,其功效早已愈来愈为经营者、经营人和顾客所了解。商标,尤其是注册商标,它所意味着的支配权早已变成一种独特的产品,具备独特的实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且慢慢摆脱了产品这类实际的质粒载体而具备单独的使用价值,变成可以为公司产生极大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尤其是在合同书转让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一方面转让人能够扣除转让费,另一方面买受人能够获得商标使用权,符合实际民法意思自治、互惠互利的基本精神。
(二)有利于商标資源的灵活运用市场经济的一个关键特性便是让資源按照市场的必须开展配备,进而充分运用销售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功效。注册商标做为公司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假如放着不用,就相当于破坏环境。因而,商标法规定注册人务必应用注册商标,假如持续三年终止无需,商标主管部门能够勒令其期限纠正或是撤消注册。容许商标权开展转让,就可以使商标注册人到自身不应用或是没法应用的状况下,将商标权转让出来,既不奢侈浪费本身财产的使用价值,又能考虑买受人的必须,合乎对销售市场資源开展合理布局的规定。(三)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持续伴随着在我国经济结构改革创新的逐步推进,一些公司,尤其是一些大中小型国企出現了关、停、并、转的状况,而他们以往早已注册的商标,非常是一些大家了解的优质产品上的商标,遭遇着因支配权主体解决而停止的难题。根据商标权的转让,既能够处理这一难题,使这些商标续存下来,又可以防止国有资产处置的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