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审批生效日测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期满必须再次应用的,应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办理续展注册;在这段时间无法提交申请的,能够给与6个月的宽贷款展期,但应附加交纳续展注册延迟费。宽展期满仍未提交申请的,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每一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商标权的终止商标权的终止,“就是指因法律规定理由的产生,注册商标任何人缺失其对注册商标的支配权。注册商标因注销或是撤销而终止”。
1.因注销而终止注销指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任何人同意舍弃或因事不可以应用注册商标的客观事实的确定个人行为。注销注册商标须由商标局办理备案,并给予公示。注册商标在以下状况时被注销:第一,未申请办理续展注册。注册商标有效期期满,宽贷款展期已过,而商标logo任何人仍未明确提出续展申请办理的;或是虽明确提出续展申请办理,但依规驳回申诉续展注册申请办理的。第二,全自动舍弃。申请办理注销注册商标或是注销其商标logo在一部分特定产品上的注册的,理应向商标局递交注册商标申请报告,并交还原商标注册号。第三,行为主体衰落。商标权如无继承者或继受人的,商标权随行为主体的衰落而注销终止。
2.因撤销而终止指因注册商标人未遵循注册商标应用的要求而造成 其商标权解决。从总体上,包含下列三种情况:第一,违反规定应用注册商标。主要是执行了自主更改注册商标,自主更改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字、详细地址或是别的注册事宜等个人行为。以便维护保养产品交易纪律,可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第二,不应用注册商标。在三年期内不予应用的注册商标,可由商标局给予撤销。第三,应用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对应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假如胡编乱造,假冒伪劣,欺骗消费者的,商标局能够撤销该注册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