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程序为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中,推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中进一步系统化、规范性、程序化交易、法治化,二零零九年4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质监总局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工商标字[200981号),就驰名商标认定维护的流程化难题作了比较细腻的确立和规范。
依据工商标字(200981号文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质监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属下义务处室的实际岗位职责、管理权限和认定程序以下:1.协办处核查商标局由协办科长主持人举办处务会探讨并明确提出基本建议,处务会的报名参加工作人员不可低于全处工作人员的2/3,并需作纪录。经处务会探讨,由部长报主抓副局,主抓副局递交商标局长办公会探讨。商标评审委员会由案子协办处构成合议组开展案件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工作人员三人之上的奇数构成,案子协办科长务必出任合议组员,合议组建议由部长报主抓办公室主任;主抓办公室主任经科学研究觉得基础合乎驰名商标标准的报检负责人愿意后,递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探讨。
2.商标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核准商标局探讨驰名商标认定案子的厅长办公会由厅长、副局、调研员副巡视员构成协办科长出席。商标局长办公会就商标局主抓副局递交的建议开展科学研究核准,觉得合乎驰名商标标准的明确提出拟认定的建议;觉得不符驰名商标标准的,退还协办处按相关程序申请办理。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分就主抓办公室主任递交的建议开展科学研究核准,觉得合乎驰名商标标准的明确提出拟认定的建议;觉得不符驰名商标标准的,退还协办处按相关程序申请办理商标局长办公会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产生建议后,立即报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科学研究3.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复核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创立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其组员包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厅长、负责人、副局、办公室主任、调研员、副巡视员,厅长负责人为主委。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要求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递交的驰名商标核准建议开展科学研究复核,并立即将经复核拟认定的驰名商标,报国家工商局厅长办公会议审核。经复核拟退还的,退还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相关程序执行。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司长办公会审核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司长办公会对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拟认定的驰名商标给予审核。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管理方法质监总局的审核建议,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分别的文书申请办理程序做出审批或判决,并立即向社会发展发布认定的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