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条件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1.在我国《商标法》第4条要求,申请人能够是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这与全世界大部分我国的要求是一致的。(改动前的《商标法》未认可普通合伙人的申请资质)。
2.申请人务必是商标的使用人。《商标法》第4条要求,商标申请人对其生产制造、生产制造、生产加工、选择或经销商的产品或是是对其出示的服务,必须获得商标专利权而明确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理应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证明商标和团体商标的申请人法律主体规定不一样。这两大类商标的申请人只有是法定代表人。申请证明商标的,还务必具有对某类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殊品质的检验和监管工作能力。证明商标和团体商标的买受人并不是应用人,它是由这两大类商标的特性决策的。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条件
1.商标是由法律规定的组成因素构成的精确性标示。它包含文本、图型、英文字母、数据、三维标示和色调组成,及其所述因素的组成。申请注册的商标包含平面图商标和立体式商标。色调商标还可以申请注册。
2.商标应具备显著性差异,有利于鉴别。即商标可以将一种产品或服务与另一种产品或服务差别起来。它是商标得到维护的基础条件。商标法上对商标的显著性差异规定大致相当于专利法上对著作的独创性规定和商标法上对创造发明的独创性规定。
3.商标不可以应用法律法规严禁应用的文本、图型。在我国《商标法》第10条要求,不管注册商标還是没有注册商标,都不可应用以下文本、图型:同中华共和国的国家名称、五星红旗、国徽图片、军旗、徽章同样或是类似的,及其同中间党政机关所在城市特殊地址的名字或是代表性房屋建筑的名字、图型同样的;同国外的国家名称、五星红旗、国徽图片、军旗同样或类似的,但本国政府部门愿意的以外;同政府部门间国际经济组织的名字、旗子、徽记同样或是类似的,但经该机构愿意或不容易欺诈群众的以外;与说明执行操纵,给予确保的官方网标示、检测印痕同样或是类似的,但经受权的以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字、标示同样或是类似的;含有中华民族非歧视性的;夸大其词宣传策划并含有欺诈性的;危害于社会主义社会道德风尚或是有别的负面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划分的地名或是群众了解的国外地名,不可做为商标。可是,地名具备别的含意或是做为团体商标、证明商标构成部分的以外;早已注册的应用地名的商标再次合理。此外,在我国商标法要求,包括以下內容的商标不具备注册商标的条件,可是,假如这类商标历经应用造成了鉴别作用具备了显著性差异特点,则能够做为注册商标开展注册。它包含:
(1)只是由本产品的通用性名字、图型和型号规格组成的标示;
(2)只是立即表明产品的品质、关键原材料、作用、主要用途、净重、总数以及他特性的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