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公司开始重视商标,并运用商标战略和策略来开发和占领市场。在企业中,商标使用是商标战略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商标保护的力度。那有哪些关于注册商标使用的误区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一下吧。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并且易于识别。关于“显著”和“特性”这两个词在综合辞海中的解释,“显著特性”可以解释为:“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别明显的征象、标志”。显著性是指商标的使用应当具有可以区分其他商标或事物的非常明显的标志,以便于消费者识别。综观我国市场上众多企业的商标使用情况,可以发现很多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商标使用的显著性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误区。误解一:商标使用太小,已经失去了它应有的显著特征。
在许多企业中,这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其具体表现为,在企业注册了一项商标后,在使用时,将商标放在一个很小的位置,而将商品名称、装潢和其它部分放在一个很明显的位置。这一状况在酒、饮料、医药等商品中尤为突出。由此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在市场销售中,消费者只认别名、商品名而不认商标,商标的作用被淡化,最终导致企业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
商品包装上,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品名称、装潢等其他部分,不享有专用权,其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任意使用。而且“认认真真购物”的心理,让消费者很容易选择购买那些“牌子”叫好、商品质量好的商品。一家厂家如果把商标用得很小,消费者不能“认牌”,将影响“购物”——不再购买该厂家的产品,而是选择购买其他厂家的产品,这直接影响了企业产品的市场份额,最终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定情况下,商标在使用中应突出商标,将其突出显示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使商品的包装以商标为中心,仅以商品的装潢为辅助。与此同时,要实现商标和商品名的统一,避免使用别名。误解之二:商标使用过多,在一定条件下使之失去应有的商标显著性。这一使用方式多发生在一些商标意识较强的企业,而在图形商标的使用中更多地出现,具体表现为,企业将商标的使用放大到整个商品包装上。如果消费者从某一侧面看不见商标的全部内容,只能看到部分内容,那么消费者就不会把商标看作是商标,而是一种商品的装潢,从而丧失了商标所具有的显著特征。举例来说,有一家饮料公司在无酒精饮料中注册了一系列宽幅图形商标,其中包括许多实心小圆点,当它在罐装饮料中使用时,它会将这些注册商标覆盖在罐内的整个罐壁上,消费者无法看到所有的商标,而看到的只是密布的小圆点,如果他们想看到整个罐壁,他们只能把罐子剪开,这样才能看到罐子。顾客对商标的识别是通过商标轮廓和轮廓内的内容来进行的,其中轮廓识别在其中起着很大的作用。因此,这样使用商标,消费者只会把它看作是商品的装潢,而不会把它看作是商标,这个商标已经失去了它应有的特色。如果另一方在易拉罐上以同样的方式使用带有实心小圆点的其它图形,则很难判定另一方侵犯了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因此,这样使用商标,不利于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使用不当的原因很多,但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一些企业错误地认为商标使用越大越显眼,认为“显性就是显性”,是出于防止他人仿冒的心理,把商标使用得太大,以致使其失去其应有的显性;其次是舆论宣传的误导,由于我国企业对商标的认识还比较薄弱,一般商标使用较少,所以各种媒体在宣传商标的时候,都提醒企业要注意商标的使用,要以商标为中心,要突出商标等,而不宣传商标的使用则要注重显著性。强调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使用的重点,以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品牌太小,消费者不认识商标,商标就会失去显著性。反之,过度使用商标会使商标在某一方面无法被消费者识别,从而使商标失去其显著性。品牌不能用得太小,也不能一味追求大。应该使从某个方向上的消费者能够看到商标的形状,即其周边轮廓和轮廓内所包含的内容。针对不同的商品形态,采取不同的使用方法,使消费者能一目了然,在心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从而达到商标使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