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在容许商标权转让的另外,也做出了一些约束性的要求。由于,商标权的转让不但牵涉到商标权的获得和管理方法,还关联来到转让彼此及其众多顾客的权益。商标局审理注册商标转让的申请以后,也会对相关内容开展核查,合乎下列标准的才可以审批:
1.受让人必须合乎商标法对注册申报人的规定,即必须是依规创立的普通合伙人、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其合乎商标法第17条要求的老外或是国外公司。这是由于注册商标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将变成商标权的行为主体即商标权人,而商标权人必须具有商标注册申报人的标准,才有可能具有商标权。
2.转让商标权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是相近产品上注册的同样或是类似的商标,必须一并转让,换句话说协同商标、防御力商标必须和正商标一起转让。其缘故取决于,假如商标注册人仅转让一部分注册商标专利权,便会导致2个之上的行为主体对相近产品应用同一商标的局势,进而造成 顾客的错认,最后危害产品信誉和群众权益。因此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4款的要求,商标局对很有可能造成错认、搞混或是别的负面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将未予审批,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并表明原因。
3.商标注册人假如已许可别人应用其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时必须征求被许可人的愿意。由于早已许可别人应用的注册商标还关联到被许可人的权益,若随便转让,则很有可能造成被许可人和受让人中间的分歧,危害被许可人的权益。受让人在获得转让的注册商标使用权以后,依然能够与原来的被许可人签订注册商标的许可应用合同书。
4.团体商标专利权不可转让。团体商标是一种独特的商标,牵涉到应用该商标的全部团体组员的权益,只有由团体商标注册人隶属组员专用型。因此 ,一般不允许将团体商标转让给非团体组员应用。5.针对相互全部的商标权,一切一个共有些人或是多个共有些人都不可私自转让。虽然在我国商标法沒有确立提到这个问题,可是,依据《民法通则》及其相关法律条文的要求:相互全部的商标权归属于现有资产,共有些人对其具有相互的支配权,担负相互的责任;在现有关联续存期内,一部分共有些人私自处罚现有资产的个人行为,一般应评定为失效。因而,现有商标任何人私自转让其注册商标的个人行为是失效的。6.受让人必须确保应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的品质,即应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是受让人合理合法生产运营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