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义务履行的基本准则
(一)合理实施义务标准依据TRIPS协定第一条第一款,成员应以TRIPS协定有关要求“得到合理”(shallgiveeffect)实施。(TRIPS协定第一条第一款英语全文要求为:?MembersshallgiveeffecttotheprovisionsofthisA-greement.Membersmay,butshallnotbeobligedto,implementintheirlawmoreextensiveprotectionthanisre-quiredbythisAgreement,providedthatsuchprotectiondoesnotcontravenetheprovisionsofthisAgreement.MembersshallbefreetodeterminetheappropriatemethodofimplementingtheprovisionsofthisAgreementwithintheirownlegalsystemandpractice.可是针对“shallgiveeffect”的汉语实际意义,在中国存有不一样的汉语翻译描述,张乃根专家教授数据分析了不一样的汉语翻译描述,觉得理应更精确的译文翻译表明应是“合理实施”,文中亦赞成此类见解。
参照张乃根WTO争议处理体制论———以TRIPS协定为例子[M].上海市: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40)这代表着各成员政府部门务必无保留的在其中国根据法律、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使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变成合理实施的法律制度。成员自添加WTO之日起,除衔接分配(TRIPS协定第六十五、六十六条要求了自1995年1月1日起成员实施TRIPS义务的缓冲期。)外,其中国商标注册规章制度应与TRIPS协定相一致。该标准规定成员不但应不抵触,并且务必实实在在的履行有关义务(TRIPS协定的拟定与交涉全过程中的科学研究能够表明“得到合理”的描述致力于注重成员政府部门实施该协定的义务不限于根据法律更改域内专利权法律制度与TRIPS协定的一切抵触之处,并且规定其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实施与TRIPS协定的一致性。转引自张乃根.WTO争议处理体制论———以TRIPS协定为例子[M].上海市: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40.)。该标准是履行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规章制度义务的主要标准,TRIPS协定争议处理也注重该义务是主要的最重要的义务之一,成员务必行之有效的在国内法中实施TRIPS协定的工作纪律要求。文中第三章论及的综合性付款法令中也最能体现这一规定。(二)不抵触义务标准TRIPS协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句要求“成员们能够,但沒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实施比本协定规定更普遍的维护,只需这类维护与本协定的要求不相抵触”。这一要求为成员服务承诺并履行最低水平义务以外的义务设定了纪律要求。全部成员合理实施的义务仅限于TRIPS协定文字要求的最低水平义务(minimumobliga-tion)范畴以内,一切成员出示超过这一义务范畴的专利权维护,反倒务必担负不抵触义务(虽然TRIPS协定设置了最低水平的义务,可是也是有很多我国想要接纳更高质量的维护规范。SeeCorrea,CarlosMCorrea.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heWTOanddevelopingcountries:TheTRIPSagree-mentandpolicyoptions[M].ZedBooks,2000:8)。就商标注册规章制度来讲,WTO成员能够在TRIPS协定所要求的最低水平以外,为商标注册申报人出示更加有益的申请注册标准,可是不可抵触TRIPS协定。比如成员能够为非视觉效果可认知商标logo出示申请注册,可是该类商标logo也应具备显著性差异特点;成员还可以设定质疑程序流程,但不可抵触土地确权高效率的义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