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颜色组合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就是指根据特殊的用意或次序将二种或二种之上的颜色组合而成的商标。对颜色组合商标的维护仅限递交申请注册的组合自身,比如“柯达相机的颜色”。颜色组合商标所采用的颜色务必实际限制;出示色卡,不可以含糊地叙述为“深蓝色、橘色”。由文本、图案设计和颜色组合而成的商标不属于颜色组合商标,仅仅一般的组合商标。
二、颜色组合商标申请注册标准有什么?颜色组合商标如要申请注册需遭受下列标准的限定:1.应具备合理合法;2.应具备明显特点;3.不可具备多功能性;4.不可与别人合理合法的在先支配权矛盾。
三、颜色组合商标的可申请注册性怎样?
商标是一种标示,其基本功效是将来自不一样经营者、经营人的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多方面差别,以便捷有关顾客挑选适合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因而商标务必具有显著性。相对性于文本、图型、英文字母、数据等标示来讲,颜色标示的显著性太弱,因而《商标法》要求单一的颜色标示不可审批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颜色组合标示能够被审批申请注册。从过去审批的颜色商标实例看来,申请办理颜色组合商标具备的显著性,一般必须根据长期性应用才可以得到明显特点。申请人在具体的生产运营主题活动中远期的应用颜色商标,进而促使有关顾客认同、了解该商标和申请人中间的对应关系,这时该颜色组合商标即具备显著性,能够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项目来源于的功效。
在操作实务中,对于只是是二种颜色的简易组合商标,审核员通常会以“欠缺显著性特点,不可做为商标申请注册”为由给予驳回申诉。这就必须申请人在商标驳回复审环节出示充足的直接证据原材料,用于证实涉案人员申请注册商标的具体使用时间、应用方法,及其应用商标的商品具体生产制造、市场销售和宣传策划状况,或服务项目的市场销售、宣传策划状况,从而证实根据申请人的长期性应用,在特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已得到非常高的显著性,促使有关顾客已在该商标与申请人出示的商品或服务项目间创建起密切关系,合乎申请注册商标的显著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