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表达形式正由于商标是商标权人的一项关键的无形资产摊销,另外也是一项关键的专利权,因此 在商标专用权能够做到的范畴内,专利权人都能依规具有充足的支配权,这是以积极主动的层面来讲;假若从消沉层面看来,则免不了存有别人侵害商标专用权人支配权的状况。针对这种状况法律法规自然不容易轻视。因而,一些我国的商标法在确立商标专用权范畴的另外,还实际要求了什么归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的个人行为。如《日本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要求:“以下个人行为视作对商标权或专用型所有权的侵害个人行为:(1)在特定商品上应用与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或在与特定商品类似的商品上应用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2)为了更好地出让或交货而拥有在特定商品或类似的商品或其商品的包裝上附以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之物件;(3)为了更好地使别人在特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应用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开展出让、交货或为出让、交货而拥有表明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之物件;
(4)为了更好地在特定商品或类似商品上自身应用或使别人应用注册商标或类似商标的商品,而以生产制造出让、交货或键入所要用的物件为业的。英国《兰哈姆法》第三十二条第款要求,凡所有人无法律法规上之根据,又未得到商标权人的愿意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组成对商标权的损害,商标权人可根据法令的要求,报请民事诉讼上的赔付:(1)将已注册商标的拷贝、仿冒、影印伪造品粘贴或表明于相关物件或服务行业的售卖供应或广告宣传上做为商业服务上的应用足够产生搞混错认或欺骗者;
(2)用意为商业服务上的应用,而将已注册商标的拷贝仿制、影印、仿造品,应用于相关商品或服务项目的标识、牌示、报纸印刷、包装木箱、包纸器皿或广告宣传上,足够产生搞混、错认或欺骗者。此外,大部分我国的商标法还要求,即便未在貿易主题活动中立即对他人的商标权导致危害,但间接性的协助了侵权人,或私自印刷或市场销售(自身未应用)他人特有的商标,也将组成一同侵权行为或间接性侵权行为。在我国中国台湾《商标法》对什么归属于商标侵权个人行为未正脸作明文规定,但该法对商标侵权个人行为干了原则问题的严禁要求,即要求凡能造成商标之搞混,损害商标专用权人和一般选购人权益的个人行为全是应严禁的个人行为。较为世界各国商标法对侵害商标专用权个人行为的要求,能够那样觉得:对归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的个人行为,商标法应作出实际要求这一方面能够提升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另一方面更能形象化地告知大家什么归属于商标侵权个人行为,这对合理防止商标侵权个人行为的产生是有重大意义的。依据在我国《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商标侵权个人行为具体表现为下列几类方式:没经商标申请注册人的批准,在同一种商品或是类似商品上应用两者之间注册商标同样或是类似的商标的个人行为应用注册商标需经商标申请注册人的批准,未经审批同意的个人行为,即是私自应用别人注册商标的个人行为,便是一种侵权责任。此类侵权责任在平时文化生活中更为普遍。对一般注册商标执行的此类商标侵权个人行为,关键包含四种状况: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或服务上,下列同样)应用与别人的注册商标同样的商标;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应用与别人的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第三,在类似商品上应用与别人的注册商标同样的商标;第四,在类似商品上应用与别人的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之上四种状况,都具备三个一同的特性:一是商标同样或是类似;二是商标标识的商品为同一种或是类似商品;三是没经商标人的批准而应用,三者缺一不可。假如没有同一种商品或是类似商品上应用与别人的注册商标同样或是类似的商标;或是在同一种商品或是类似商品上应用与别人的注册商标不同样或是不相仿一样商标;或是经商标申请注册人的批准,便不容易导致商品出處搞混使顾客产生错认误购的結果,也就构不了商标侵权个人行为(著名商标以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