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晚会曝光的“土坑酸菜”,坑惨了统一和康师傅这两大方便面巨头!老坛酸菜方便面被大规模下架的同时,统一和康师傅公司股价也双双大跌,跌幅超过10%。
眼瞅着老坛酸菜“塌房”,有人也想来“踩”一脚。重庆的陈先生状告统一公司,理由是统一“老坛酸菜”侵权 “老坛子”商标。
在取得“老坛子”商标专用权后,陈先生发现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在方便面调味包——“老坛酸菜风味包”左角上方打着与他已注册商标高度相似的标志。
随后,陈先生向统一公司发律师函,要求统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一定的赔偿费用,在迟迟未得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陈先生选择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老坛子商标问题的复函”中对情况进行了说明:统一公司在方便面包装袋内的酸菜小包装袋上使用老坛及图形标识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行为。
在得到该意见后,陈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统一公司承担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并赔偿损失。该案件先后经两级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总体看,“老坛酸菜牛肉面”作为一个整体名称,与陈先生“老坛子”商标的文字部分不近似。
且“老坛酸菜牛肉面”七个汉字从左至右由大到小以美术字体排列,与陈先生注册商标中的“老坛子”的字体并不近似,亦不构成对“老坛”二字的突出使用。
此外,统一公司称调味包密封在外包装内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与客观实际相符,本院不予支持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陈先生在法定期限内继续上诉,法院二审判决仍未支持陈先生的主张。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调味包虽是商品或商品的一部分,但密封在包装袋内,消费者选购商品时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就显著性而言,“老坛子”虽不是泡菜等商品的通用名称或直接表示其功能用途,但坛子是制作泡菜的工具,西南地区的群众习惯将陈年泡菜称为老坛泡菜。因此,“老坛子”用以指示特定泡菜生产者的功能较弱,显著性不强。
就知名度而言,陈先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与统一公司发生纠纷前确已将“老坛子”商标实际进行商业性使用,并且通过使用获得了一定的市场认同。
统一公司生产的方便面产品知名度较高,并且将坛子图形和“老坛”文字用于装潢方便面产品的时间早于陈先生的“老坛子”商标的注册时间。
一般消费者将统一公司的酸菜调味包误认为是陈先生生产的或陈先生许可生产的产品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
二审法院认为,统一公司虽在相同的酸菜商品上将与陈先生的“老坛子”商标相似的图文作包装装潢使用,但尚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不构成对陈先生的“老坛子”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这起商标侵权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两份判决结论一致:统一“老坛酸菜”调味包不侵权“老坛子”商标。
对此判决结果,有人表示,对涉及自身权益的商标侵权行为保持警惕是好事儿,但要是“碰瓷”式维权最后的结果只可能是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