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亮节”商标被驳回
蓝月亮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月亮节”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经审查后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以诉争商标的标志中含有文字“节”,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据此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蓝月亮公司不服,在2017年5月19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同年12月21日,商评委复审仍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蓝月亮公司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理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也驳回蓝月亮公司的诉讼请求。蓝月亮公司还不死心,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还是被驳回。经历多次上诉都被驳回,“月亮节”商标终是无法通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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