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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侵权能否要求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法律救济的基本制度,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适用。我国新商标法借鉴了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经验,规定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在知识产权法领域规定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仅是知识产权立法领域的重大突破,也是民商法领域的重大突破。所以,商标权人在遭受商标侵权时,完全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商标法》的规定,为要求惩罚性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要求惩罚性赔偿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商标侵权人的过错形态为“恶意”。侵权人明知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仍然故意实施侵权行为,主观过错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

二是商标侵权情节须达到“严重”的程度。比如侵权期间比较长;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范围较广;侵权行为系重复侵权,包括:侵权人曾因同样的商标侵权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被司法认定构成侵权,或向商标权人承认从事商标侵权行为等情形;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较大,包括:侵权行为涉及众多消费者利益,或侵权产品在社会公众中产生比较严重的负面评价等情形;损害后果比较严重,包括: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巨大,或者侵权人侵权获利巨大,或者对权利人的社会声誉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等;

三是商标权人遭受经济损失。只有商标权人因商标侵权行为遭受经济损失,才可能对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商标侵权行为尚未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如侵权人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但侵权产品尚未实际销售的,由于商标权人的市场份额并未被侵占,商标权人没有遭受实际经济损失,侵权人也未因侵权行为而获利,此时商标权人至多只能获得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赔偿,不能获得其他损失赔偿金,更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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