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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商标使用在饮料上会造成误认吗?

不知道小米是不是也感谢雷军把这样普通的食物名称成就为一个知名品牌。小米虽然还是营养丰富的小米,但如今“小米”之所以被频繁提起,更多的还是作为品牌的“小米”。

在第25789474号“小米”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就尊重了这一事实。该案申请人北京清泉出山饮品有限公司认为:小米是一种植物的名称,争议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小米”,用在饮料商品上,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主要原料。争议商标属于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同时,争议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认为其商品含有小米的成分。请求宣告这件“小米”商标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小米”具有显著特征,相关公众可以将其识别为商标,亦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小米”用在核定使用的矿泉水配料、汽水制作用配料等商品上会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的主要原料为小米。“小米”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维持注册。

与此关联的另一个案件是,清泉出山公司申请的“小米可乐”商标被国知局驳回了,驳回理由有两个,一是与在先的“小米”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是“小米可乐”中的“可乐”,用于非“可乐”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我不知道“小米”是否真的生产了饮料,不过,我在网上还真看到了“小米可乐”的产品图片,所以北京这家清泉出山公司也不是无缘无故对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小米”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

两个案件单看都很普通,但足以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商标是为品牌服务的,商标案件本身就是商战的一部分。商标的纷争不过是手段,维护自身的利益才是目的。从这一点上讲,真不用把商标看得多么神秘或者高大上,不过就是一种市场竞争的工具而已。当然,这个工具运用得合理合法,有利于市场良性运营。

二是商标问题要根据客观形成的市场实际,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小米作为粮食能不能成为奶茶的原料呢?我认为存在这种可能啊,小米汤一直最好饮品之一呢。但现在“小米”已成为响当当的品牌,提供了众多的商品和服务已是众所周知的事实。这时,相关公众看到饮料上写着“小米”时,第一反应大多应该是品牌,而不会是原料小米。反正我自己就会是这样。

所以,国知局的裁定是符合客观实际的。这个实际还暗含着另一个问题:一个可能仅仅表示了指定商品原料的词汇,通过在其他商品大量使用成为品牌后,在这个商品上也可能获得商标显著性?我自己也认为这个观点挺没有法律依据的,但我就觉得客观上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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