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违约
首先,认定是否违约的基本依据是商标注册许可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如果双方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就不存在违约,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没有或没有按许可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则会构成违约。就需要按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在商标注册许可合同条款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就要根据商标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惯例来确认。例如:根据惯例,未经商标权人的明确授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将所许可的商标进行再许可,如果被许可人没经许可人同意,将许可人所许可使用的商标又许可给他人使用,也应认定被许可人构成对许可人的违约。
(二)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在商标合同中对违约责任应该做了相应的规定,比如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损害赔偿金的约定,违约方承担什么样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等。因此,商标合同所约定的违约条款是违约方承担责任的依据。但是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依照《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定来处理。
(三)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
在一定的情况下,会出现注册商标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典型的情况是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超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的时间、地区、商品种类使用注册商标,从合同的角度讲,被许可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从商标专用权角度来讲,被许可人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侵犯了许可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构成商标侵权。出现以上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的情形,分两种情况处理:
1.合同中已作了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处理。例如,许可使用合同双方约定,被许可人只能在某时间内在产品上使用许可人的商标,超出该时间限定的,每件产品赔偿许可人一定金额。据此,按合同约定被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即可,而不应再承担侵权责任。
2.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权利人可以选择是按违约责任还是按侵权责任来处理。例如,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只约定被许可人可以使用商标的地区范围,而没有约定被许可人违反这规定所承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许可人既可以要求侵权的被许可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被许可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