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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 “小龍坎”写成“小龙坎” 成都一火锅店经营者因商标侵权被判赔款

可能很多消费者都没有发现,小龙坎火锅店店招是竖型排列的“小龍坎”,“龙”字繁简体的细微差别,给了一些不法商家钻空子的机会。

日前,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成都男子帅某经营的火锅店店招为“兄弟小龙坎”,法院认为“小龙坎”从读音、字数、含义均与注册商标“小龍坎”一致,消费者很难通过“龙”的繁简体差异进行区分,故判定帅某经营的火锅店构成侵权,赔偿商标所有者7万元。该案入选四川自贸区法院2020年度商事审判典型案例。

四川自贸区法院介绍,2017年12月,成都男子帅某成立“高新区狼群小龙坎老火锅店”,该火锅店店招为“兄弟小龙坎”,玻璃窗广告、迎宾台、火锅盆歪脖、油料罐等位置均有横排或竖排的“小龙坎”字样。

然而,“小龍坎”为第18096479号注册商标,四川某投资公司为该文字商标的专有权人。该公司认为帅某在其经营的火锅店里擅自使用了与“小龍坎”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已构成侵权,将帅某诉至法院。

四川自贸区法院审理认为,高新区狼群小龙坎老火锅店主要经营火锅餐饮服务,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餐厅、餐馆属于相同服务类别,且该火锅店在经营中确实使用了“小龙坎”字样。“小龙坎”从读音、字数、含义均与注册商标“小龍坎”一致,消费者很难通过“龙”的繁简体差异进行区分,所以“小龙坎”与“小龍坎”构成近似。

法院认为,小龙坎火锅店经过长期的宣传推广,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美誉度,其他火锅店使用“小龙坎”标识容易让消费者混淆误认。

因此,高新区狼群小龙坎老火锅店未经许可在店里使用“小龙坎”文字标识,属于侵犯“小龍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侵权。因起诉时该店铺已经停止经营,法院酌情判决帅某赔偿损失7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自贸区法院认为,各类新型服务业是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重要产业。服务商标是服务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依法保障服务业企业享有的服务商标专用权,有利于自贸区商业生态的良好构建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的形成。

本案中,四川自贸区法院通过高效促进四川某投资公司维权,维护了“正牌”小龙坎权益,严厉并有效地制止了山寨品牌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维护了知名品牌的声誉与企业的长效经营。

本案的裁判,有利于保护服务业民营企业在经营中创立、维护的知识产权,引导企业依法加强维权意识,防止服务商标权利被侵害,商标权益淡化,同时有利于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规范经营,不得进行“傍名牌”“山寨”知名企业服务商标、字号等行为,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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