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眼查APP显示,7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山西杏花汾泉酒业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1)川知民终566号,审理法院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按上诉人山西杏花汾泉酒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关联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汾泉公司制造并展销的“汾曲”“青花”“老白汾泉”等商品使用了与汾酒公司商品近似的包装和装潢,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查明后并做出判决结果,被告山西杏花汾泉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汾曲(53%vol、42%vol)”“青花(53%vol)”“老白汾泉(53%vol、45%vol)”上使用侵犯第150927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以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酒瓶、酒盒包装或装潢;被告汾泉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908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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