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中明文规定,仅有已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才有权利标明“注册商标”或是注册标记,即“®”。法律规定很简单也不难理解,但在实际的市场应用中会不小心就出问题,如:
1、为了美观或市场宣传需要,更改商标的字体,整体外观设计等;
2、在没有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上进行使用。
上述情况明显违背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即如果商标注册人自行更改注册商标或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外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使用,不可标注“注册商标”或是注册标记。
那这种情况会带来哪些影响呢?
根据法律法规,若是有上面的情形,一旦发现“注册商标”或是注册标记标注在非注册商标上,应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国家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因而,企业应特别注意,“注册商标”或是注册标记仅能够在已注册商标使用在核定范围内的情形下进行标注。
《商标法》中还要求,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小编经常收到关于此问题的咨询,绝大多数企业在商事活动中都是有证据留存的,但留存的证据是否为有效证据是有待商榷的,比如有很多企业面临证据上显示标识与已注册商标标识不一致的问题,由此可能带来已注册商标被撤销的风险性。
举两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
依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其在广告宣传中所采用的主要为“CROCOLADIES”、“CROCOKIDS及图”标识。
本案中,复审商标为“Croco”,由字母组合而成,将复审商标与上述标识相比较,虽然均包含有“Croco”字母组合,但“CROCOLADIES”中的字母“L”通过艺术处理具有一定显著性,“CROCOKIDS及图”中的图形部分显著性很强,因而上述两标识与复审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形成显著区别,不具备同一性,且上述标识分别与第3304072号、第246871号商标保持一致,因而上诉人主张上述标识的显著部分为“CROCO”,上述标识的使用可以视作复审商标的使用,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以支持。
*上述判决认定内容摘自于对外公开数据库中调取到的判决
通过以上两个例子,能够清晰的看得出,不论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基础上再加入其他显著性较弱的要素进行实际使用,还是对已注册商标字体进行修改、重新设计后进行实际使用,都属于自行改变商标的情形,故已注册商标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由此可见,一般企业会出自于经营策略等角度考虑对商标标识进行升级,如实际使用商标与已注册商标不一致,要及时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大家一般认为:商标注册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并获准注册的,满足商标法规定,对商标注册进行变形使用,原则上不会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但是,因商标遵照个案审查原则,如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商标注册后,实际上已不是商标注册,故不排除变形商标与他人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故可能存在变形商标被他人提出侵权之诉。
因而,小编提议企业在商标注册申请前做好后续使用规划,以确保商标注册与实际使用商标保持一致,竭尽全力规避侵权隐患。如实际规划产生变化,需考虑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trade mark) 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国际市场上著名的商标,往往在许多国家注册。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