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中农康必硒”(申请类别:29类-指定使用在蛋、牛奶制品、水果蜜饯等商品上)被商标局和原商评委驳回,理由是商标具有欺骗性。那么我们如何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呢,下面壹轶汇知识产权商标查询小编带您了看看吧。
1、含有欺骗性是指相关公众因标志而产生的判断与产品实际不符。企业为了更好的推广和宣传产品,常常将一些美好愿景寄托在商标上,这样反而容易引起误解。
所以在起名时,既要考虑到产品的实际情况,也需要考虑标志是否含有歧义,或者夸大产品优点、误导产地等;
2、相关公众是欺骗性的判断主体,也就是说即使申请人主观意愿上并无欺骗,只要标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就容易构成“带有欺骗性”的判定。
企业在选用商标时,也需从相关公众的视角出发,判断标志是否带有欺骗性。对于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标志,企业要谨慎选用。
3、需要结合标志指代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判断,即使是同一标志,用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是否带有欺骗性的结论也不一样。例如上文中的“中农康必硒”商标,放在第29类商品上带有欺骗性,但如果放在其他与健康、食品等无关的商品类别上,结论也许会有不同。
企业起名时,要将商标放在具体的情境下分析,可能在不同类别会有不同的审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