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奥特曼中国大陆版权总代理商上海新创华公司称,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认定“奥特曼”商标构成驰名商标。
判决书显示,深圳宏韵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情况下,制造销售“奥特曼”儿童电动牙刷。其实际经营的一家名为“COMBO官方旗舰店”店铺中,在侵权产品的首页视频内容里显著标注“ 奥特曼官方正品联名”。
上海新创华公司表示,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是“奥特曼”系列商标的持有人,并独占性许可我司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以证明“奥特曼”在市场上具有广泛的影响力、美誉度。
最终,法院认为,宏韵科技涉嫌违反涉嫌违反《商标法》,侵害了新创华公司的商标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奥特曼”商标用于商品宣传,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新创华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80万元。
被告宏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