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杭州互联网法院消息,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原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原告浙江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技术服务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两原告诉称,其经权利人授权,依法享有今日头条和西瓜视频“农村四哥”账号下原创视频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A平台“农村四哥”账号与西瓜视频“农村四哥”账号的昵称和头像相同,且大量传播上述原创视频作品,吸引众多用户在A平台在线观看、下载、分享侵权视频。 2021 年 7 月以来,两原告持续向被告发函 40 余次,要求被告删除侵权视频,并采取“能够有效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以制止持续侵权行为。但被告既未及时删除侵权视频,也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导致侵权账号仍在持续发布侵权视频。
两原告认为,被告长期、持续地实施上述侵权行为,严重影响短视频收益及流量,给两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侵害了两原告对其视听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辩称,一是涉案视频内容系视听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尚不能明确;二是被告系网络服务提供商,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对网络用户上传被诉侵权作品的行为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且已及时采取通知-删除的必要措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运营的某视频平台(以下简称“A平台”),在应知用户利用其所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实施侵害两原告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情况下,虽然采取了通知-删除措施,但未能“有效制止侵权”,应对A平台用户提供 38 条被控侵权视频的行为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30 万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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