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 消息:近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酒国演义酒业有限公司申请的“红蓝绿米”商标提出异议。
对此,商标局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耳机”,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红米”“小米”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机、头戴式耳机”等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因此,依据商标法规定,对第48833848号“红蓝绿米”商标不予注册。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