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47543398号“华为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文书公开。
文书详情显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陈某申请的“华为土”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硅酮”,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华为智选”等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塑料;增塑剂”等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华为”,并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因此,依据商标法规定,第47543398号“华为土”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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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产品与包装装潢画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精美、寓意深刻、新颖别致、个性突出的商标,能很好地装饰产品和美化包装,使消费者乐于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