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年产值已突破20亿元,经过你们的建议,我们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合规经营体系,有效防范类似法律风险再出现……”近日,安徽某电气有限公司(下称“电气公司”)行政总监告诉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下称“南京铁检院”)检察官。
2021年3月,电气公司董事长张先生匆忙赶到南京铁检院申请立案监督。他向检察官反映,公司此前一直正常接海外订单生产产品,公司两名业务主管却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警方抓了,产品从安徽运到南京,在南京海关通关时也被扣了。张先生认为,公安机关立案不当,这两名主管被抓让该公司无法参加即将开幕的广交会,多项海外业务也因此停滞了。
据了解,电气公司现有员工1500余人,是众多知名品牌产品的加工生产商。2020年7月,该公司与美国A公司签订了加工生产A品牌电冰箱的合同,A公司提供了商标授权书和在美国申请A商标的证明,双方约定产品仅销往美国和加拿大两国市场,后电气公司根据合同生产并将成品发给A公司。
2021年3月,经国内商标所有权人举报,南京海关扣押了电气公司出口的产品,并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电气公司的销售经理甘某、销售主管陈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南京铁检院检察官经调取侦查卷宗,深入走访调查,查阅中美相关法律规定后发现,与国内的规定不同,美国法律更重视长期使用该商标者的权利,并不以登记注册为保护的前提。美国A公司已使用该商标多年,又是国内商标所有人的子公司,使用该商标具有合理性。电气公司是根据加工生产合同才使用A商标的,具备合同基础,A公司提供了授权委托书,销售合同中也注明了“保证其指定的品牌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甘某、陈某不具有刑法上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观故意,只是对国内同样商标未进行检索。据了解,事发后,国内商标所有权人与电气公司经协商,已针对商标民事纠纷达成和解,国内商标所有权人对电气公司之前生产的所有A品牌电冰箱予以追授权。
为不影响电气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南京铁检院建议公安机关变更对甘某、陈某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2021年4月8日,公安机关对二人取保候审,保证了企业销售部门正常运营。
此后,南京铁检院检察官多次研究案件,并听取公安机关和涉案单位意见,最终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的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遂于2021年7月向公安机关发出撤销案件通知书。2021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决定撤销该案。
在办案中,检察官发现,电气公司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国际订单的审查、国内商标核查等方面还存在易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隐患,遂向该公司发出风险提示函,建议该公司全面筛查企业存在的问题,增设合同法律风险审查等审批流转环节。该公司迅速依函进行整改,组建了合同审查团队,设立了专门的合规部门,优化了审批流转程序,建立了完善的合规审查制度。
商标是用来区别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和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如果是驰名商标,将会获得跨类别的商标专用权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