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在其餐馆装饰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知名餐饮企业四川海底捞公司将河北小放牛公司诉至法院。4月26日,北京东城法院对此案宣判,判决河北小放牛公司停止涉案使用行为,公开消除影响并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95万元。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未提起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原告: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原告海底捞公司诉称,其在第43类餐馆、餐厅服务上注册和持有第983760号“
”商标及第19179791号“
”商标,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涉案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第983760号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多个餐馆内海报、菜单、员工服装等店堂装饰上,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进行宣传,并通过颜色、分行或打引号方式将“海底捞”三字突出。原告认为被告该种使用行为违反商标法,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刊登声明,就涉案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
被告:源自顾客评论,是对海底捞的肯定,不构成侵权
被告小放牛公司答辩称,被告一直将原告视为学习榜样,该种表述是从顾客的评论中提炼出来的,使用该字样是为了表达对原告的崇敬和学习,而非攀附原告;原、被告双方经营的菜品不同,不属于同种或类似服务和商品,不存在竞争关系;使用海底捞字样是对高品质的一种描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导。同时,被告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无需攀附与自己菜品不同的海底捞品牌,该种使用方式没有贬损原告的声誉,反而起到了正面宣传作用,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法院:持续、大量的使用涉案标识,并突出“海底捞”字样,构成商标侵权
东城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在案证据显示原告业务发展迅猛,经营规模较大,在全球范围内的大量门店持续广泛的使用涉案商标,涉案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法律应当给予其相应的保护。
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分别主营火锅和炒菜,但均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餐厅服务,被告使用的“炒菜界的海底捞”标识也完整包含了“海底捞”字样,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因此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取决于该种使用是否为商标性使用以及是否容易引起混淆。
首先,从被诉标识的标注方式来看,被诉标识均以醒目方式标注于海报、菜单、餐具、员工服装等显著位置,“海底捞”三字还往往予以突出,且因“海底捞”商标知名度较高,消费者更容易将注意力集中于该三字,在未详加辨识的情况下,部分消费者会被“海底捞”字样吸引。
其次,从被诉标识的语句结构来看,尚无证据证明包括本案“炒菜界的海底捞”在内的该种流行的语句搭配,已经成为规范稳定的汉语通行表达,对于不同年龄段、知识结构、语言习惯的相关公众,仅能表达唯一的固定含义;尤其在“海底捞”系知名餐饮服务商标,而“炒菜”明显属于餐饮服务范畴的情况下,该语句亦很容易理解为“海底捞”商标权人经营的炒菜类餐饮服务,或者存在特定关联,已超出单纯的描述说明范畴。
再次,从被告使用被诉标识的主观状态及利益均衡角度来看,被告在其二十余家门店的海报、菜单、餐巾纸、水杯、手提袋、员工服装等显著位置几乎均标注了涉案标识,且在原告两次发函警告之后,仍然持续使用,难谓善意;被告在相同服务上直接使用与权利商标核心内容完全相同的文字,长此以往,亦将削弱权利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引起市场秩序混乱。故被告对被诉标识的使用已经超出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范畴,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法院已经认定被诉使用行为系侵害商标权行为,原告权益已经得到相应救济,故不再对其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和评述。
综上,法院判令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底捞”标识的涉案行为,鉴于原告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原告两次发送律师函后被告仍在大量门店持续使用涉案标识,法院全额判赔了原告海底捞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90万元,酌情判赔其合理支出5万元,并判令被告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法官提示,市场因竞争而繁荣,社会因竞争而发展,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合理借鉴是自由竞争的题中之义,也是创新创造的动态过程,但是超出合理范围的一味模仿、恶意攀附,则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扼杀创新创造,扰乱市场秩序,应当受到法律规制。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市场经营主体,在展开市场竞争的同时,可以进行相互合作、借鉴的良性互动,但应当秉持诚信的原则,恪守法律的边界,最终通过提高自身商品和服务品质、打造自身品牌,来赢得市场,服务社会,共同推动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以及消费者福祉的增进。
(北京市东城法院)
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