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济南中院”)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有序推进。
审理了大量植物新品种案件,切实保护品种权人利益。2002年1月济南中院正式受理植物新品种案件,2002年至2022年3月底,共办理植物新品种案件328件,位居全国法院前列。
审理全国首例确认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为同类案件审理探索经验。妥善处理山东省莱阳市种子公司与山东连胜种业有限公司、莱阳农学院确认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避免育种企业长期处于是否侵权的不确定状态,该案件入选“2008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件”。
积极探索破解“举证难”问题,降低品种权人维权难度。在“德瑞特79”黄瓜新品种侵权案件中,品种权人提交的单方委托的检测鉴定存在瑕疵,法院依法委托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进行了植物品种田间对比鉴定。在品种权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济南中院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在被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判令其承担不利后果,突出保护创新,加大保护品种权人力度的主基调。该案入选“第二批全国种业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积极总结审判经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提供素材。撰写《审理植物新品种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被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指导与参考》选用,为最新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执行提供了经验基础。
下一步,济南中院将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及省市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部署要求,推动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立足司法审判职能,认真贯彻七部门指导意见,深入推进种业“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司法保护专业化水平,贯彻最严格保护理念,全面提升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积极推动建立种业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地方种业执法理念、执法标准和裁判尺度,推动行政与司法之间关于品种真实性或田间检验结果互认机制,形成防范和化解种业知识产权案件的整体合力。
落实新修订的种子法扩大植物新品种保护范围、扩展植物新品种保护环节的精髓实质,积极落实强化侵权赔偿力度的保护理念,严厉打击种业假冒伪劣套牌侵权行为。
积极延伸司法职能,参与种业保护综合治理,及时发布种业保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加大知识产权法律培训,引导种业市场主体综合运用品种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知识产权司法服务,推动全社会学法用法守法,营造种业保护的良好氛围,全力打造济南种业保护新高地。
商标(trade mark) 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称为“商标”。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专用权。国际市场上著名的商标,往往在许多国家注册。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