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先用权的适用,包括如下四个条件: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在先使用;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那么商标权先用权适用条件是什么?阅读完以下壹轶汇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一、商标权先用权适用条件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先用抗辩的适用要件为:
1、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
2、该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
3、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
4、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
二、关于商标先用权抗辩制度的立法目的
商标法规定商标先用权抗辩制度,目的是平衡商标注册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以弥补商标注册制度的缺陷。商标权的取得途径有两种:一是使用取得制,即通过使用取得商标权,只要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某种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则商标使用者可以取得商标权;二是注册取得制,即通过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商标在特定机构进行注册并公示后,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权。从商标的本质来看,其只有在实际使用中才能发挥识别来源的作用并积累商誉,因此才有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和正当性。可见,使用取得制更符合商标的本质和内涵。但由于使用的事实无法以书面形式公之于众,单一的使用取得制会带来较高的商标确权与维权成本。相反,注册取得制采取了公示制度,有利于商标权的确认、贸易开展和纠纷解决,在现代商业社会更具经济和效率价值。但单一的注册取得制忽视了未注册商标先使用人的正当利益,容易导致商标恶意抢注的现象泛滥。为此,目前各个国家和地区多不再单纯采取一种商标权取得制度,而是融合吸收两种制度的优点。英美法系国家早期的商标保护一般以使用为基础,并按照使用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便后来在法律中规定了商标注册制度,商标使用在商标注册中也有重要作用,要求注册人有使用商标的意图,美国兰姆法、英国商标法和加拿大商标法中均有此规定。而在采取注册取得制的国家和地区,如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则往往会规定商标先用权制度,作为克服商标注册制缺陷的补救措施。
三、关于商标在先使用的审查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局还曾于2018年8月13日发布《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相关说明》,对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不视为商标使用的证据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商品、交易文书、传统或网络宣传媒介等;以上证据应能体现出商标标识和使用时间;应系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证据;应系真实的商业使用,不能仅有许可合同,也不能是象征性使用;不能仅提交销售合同或商品等孤证。此外,当事人还应避免提交单方制作的证据,如交易双方自行印制的订单、发货单等单据,以上证据因无法证明交易是否实际发生,证明力非常有限,均需与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相互配合才能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
上面的是壹轶汇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的法律知识。综上可知,在法院审理的商标注册人起诉商标先使用人侵权的案件中,大部分都同时满足商标先用权抗辩和恶意抢注的适用条件,法院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可见多了解法律知识对我们的生活有很大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