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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姓公”有助减轻小微经营者负担

6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修改后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设立的团体、协会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对下列以事实描述方式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含有的地名的行为,其商标的注册人无权阻止:(一)在店铺招牌中使用客观表明地域来源;(二)在企业名称字号中使用;(三)在配料表、包装袋等使用表明产品及其原料的产地。意见稿还规定,他人以事实描述方式在特色小吃、菜肴、菜单、橱窗展示等使用涉及餐饮类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和商品名称,属于正当使用行为,其商标的注册人无权阻止。

前一段时间,“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等集体商标维权事件,一些集体商标持有人化公为私、收取高额加盟费;或者通过批量诉讼碰瓷式维权,让一些小微经营者不堪其扰。可以说,承载着上百年文化积淀的地方特产,或者含有特殊地名的商标突然成了“垄断产品”,他人无法使用,显然不是知识产权领域的应有格局。

根据《商标法》,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像“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库尔勒香梨”等商标,既属于某个行业协会所注册或享有的商标,也是证明某种商品原产地、原料等特定品质的证明商标。而要想避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成为某个协会的私有财产,就需要妥善平衡各方利益,厘清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权利边界。

当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具有公共属性时,就应让其更具有公益属性,不应放任某个协会奇货可居,滥用权利。对此,《商标法》明确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其实,这样的规定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特征,也符合人之常情。譬如,潼关、逍遥镇属于地名,商标权利人及相关协会的成员可以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但其他加工、销售来源于潼关的肉夹馍的经营者就不能使用相关地名吗,显然不是。要知道,任何人都可以在商品中据实表明地名、原料等特点,虽然一些经营者未加入相关协会,但不代表其没有相关权利,这是商品的地理特征、原料特征所决定的,而非某个行业协会所想当然的特权。

正当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弱势的小微经营者,避免商标权利人碰瓷式维权的应有之义。只要真实地标注产品、原料产区、来源地,无论是否加入协会,是否缴纳加盟费,都可以正当使用集体商标中的地名、证明商标中的产品原料,才能让竞争更有序,市场更活跃。

对此,意见稿提出,恶意阻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扰乱商标管理秩序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这相当于对滥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行为一剑封喉,既让相关权利人有所收敛,不再恶意收割小微经营者,也让小微经营者放心经营,不再担心“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稀里糊涂摊上“侵权”官司。

商标是产品与包装装潢画面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精美、寓意深刻、新颖别致、个性突出的商标,能很好地装饰产品和美化包装,使消费者乐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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