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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滥用与否要看法律标准

近日,备受关注的“青花椒”案尘埃落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判决,成都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胜诉,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从法律结果看,法院认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餐饮行业经营者,注册和使用商标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就“青花椒”字样的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其无权干预和禁止。即司法机关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判定被诉方的被诉行为是正当使用和诚实经营。

事实上,这起案件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尤其是对商标权有关问题的讨论。

抛开这起案件,有人认为,商标专用权的行使以法律授权为准,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地方,都可以使用。也有一些人认为,商标专用权的行使必须接受商业道德的规范,必须以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解读法律并且正确地看待此类行为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回归到法律设置商标专用权的初心。商标专用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它到底有没有被过度滥用的可能性?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类。对于商标权的取得,我们国家采取的是注册主义原则,即商标申请一经核准注册,注册人即拥有了绝对的注册商标所有权,可以用来对抗除注册人以外的全部其他人。从这一点看,商标专用权其实具有一种与物权相似的对世权的特性。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特性,法律在对商标专用权提供保护的同时,也对其附加了一定的限制条件。对社会公众而言,在不影响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充分自由地使用商标相关构成要素。

换句话说,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所含有的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所包含的地理名称。而可以将这一类使用看作“描述性使用”。作出这样的法律解读是为了防止个别术语或称谓一旦被商标涵盖而形成行业的垄断或独占,并以此来阻碍他人以合理的方式表述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情形。

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权利,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边缘是由法律来界定的。对于商标专用权人而言,除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件之外,任何基于权利内容的维权行为都应当被看作是其权利展开的应有之义。既然商标专有人是通过正当程序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那么,这种专用权便具有了合法性。商标专用权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除非遭到法律明确规定的禁止性条款或限制性规定,否则不能从主观价值上任意地判断行使权利的动机。在缺乏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不能武断地作出行为人是“善意”抑或“恶意”的结论。当一个人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时,其行为背后的动机不应该成为判断其合法性的条件,否则,所有的权利行使都将会因为遭遇动机的诘问而陷于不能。

由此可见,“青花椒”案所引发的维权性质之争,焦点在于评判标准的选择。如果选择的是道德标准,则有可能得出是非善恶的结论;如果选择的是法律标准,则有可能得出合法非法的结论。但是,无论如何,都不能用道德标准取代法律标准去评价一种维权行为,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所承载的不同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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