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新华社发)
张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外籍在华投资人,我们公司在中国及其他国家都开展了经营活动,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虽然我们公司的商标并未在中国注册,但中国的消费者以及竞争者对我们的商标标识已非常熟悉。偶然间,我们发现公司的商标在中国已被其他外国公司抢先注册。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权?
读者 约翰
约翰:
您好!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抢注商标已屡见不鲜。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商标标识在中国已被消费者及竞争者知悉,故可考虑选择以驰名商标的在先权利申请宣告抢注商标无效。
中国的商标法规定了商标无效宣告制度,已注册的商标如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未注册驰名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
伴随着经营活动的全球化,商标这种无形资产也随之跨国流动。但受制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经营者可能并未在其他国家注册商标,导致一些经营者在目标国家注册商标时,发现其持有的商标早已被抢先注册,苦心积累起来的商誉和品牌形象为他人做了嫁衣。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正是对那些驰名却未注册的商标进行的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所谓相关公众是包括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对于驰名商标,权利人投入了更多的经营成本,消费者也认为该商标不仅能识别商品的来源,还能够体现某种特殊品质和形象,因而愿意购买驰名商标指向的商品或服务。驰名商标是市场主体具有竞争力的体现。
驰名商标,尤其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更容易被别有用心之人作“搭便车”之用。为此,中国也规定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复制”是指系争商标(指争议涉及的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摹仿”是指系争商标抄袭他人驰名商标,沿袭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是指驰名商标赖以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或者特征,包括特定的文字或者其组合方式及字体表现形式、特定图形构成方式及表现形式、特定的颜色组合等;“翻译”是指系争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混淆”则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另一种情形是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以实际造成混淆结果作为标准,而只要求导致混淆的可能性。
需要注意的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只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获得保护。比如,一个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指向的商品是酒类商品,那么只能阻却在酒类商品上复制、摹仿、翻译该商标的注册。
中国保护驰名商标的两大原则
中国对驰名商标采取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
被动保护原则意味着有关机关不会主动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只有当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请求有关机关予以驰名商标保护并且能够提供该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证据时,有关机关才予以认定并保护。
个案认定原则意味着驰名商标的认定只具有个案意义,当商标受到侵害,仍须再次对该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但某商标过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可作为再次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除了驰名商标外,如抢注商标侵犯了贵公司的著作权、名称权、肖像权等其他在先权利,贵公司也可选择以这些在先权利被侵害为由申请宣告抢注商标无效。
(北京市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军)
《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22年07月23日 第 05 版)
商标是将某商品或服务标明是某具体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