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的规定:
1、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着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2、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
3、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着作权;
4、汇编作品的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5、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着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着作权;
7、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着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
8、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9、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着作权仍归作者享有;
10、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
11、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着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通常情况下,计算机软件的着作权属于软件的开发者,在实践中,如无相反的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为该软件的开发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他人的委托开发的软件属于委托开发的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