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涉及以同一民间文学艺术为素材和基础、再进行创作而成的作品相互之间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审理中,不仅作出了准确的认定,而且就民间文学艺术的“惠益分享”问题作出了一个首开先例的判决,既保护了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著作权,也鼓励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存和传承。
[案情]
原广西民族出版社干部黄自修以笔名“布英”在《民间文学》1958年2月号总第35期上发表了其收集整理的壮族民间传说《妈勒带子访太阳》一文。1999年南宁市艺术剧院编排的大型壮族舞剧《妈勒访天边》在广西南宁首演,此后到多个省市进行了多场演出,荣获第六届中国艺术节“优秀剧目奖”、第二届中国舞蹈荷花奖金奖、2004-2005年度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十大精品剧目”等众多奖项。黄自修认为舞剧《妈勒访天边》系改编自其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自修的作品内容来源于民间传说,没有证据证明其作品中的人物、情节是黄自修所独创;《妈勒带子访太阳》与舞剧《妈勒访天边》是两部不同的作品,黄自修的诉讼主张证据和理由不充分,判决驳回黄自修的诉讼请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黄自修的作品在民间传说的基础上,融合了其个人的理解和想象,用其有鲜明特色的语言文字表述风格进行整理、加工,是投入了个人创造性思维和劳动的再创作,黄自修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不能及于民间文学艺术领域中公有的部分。南宁市艺术剧院的舞剧作品没有利用黄自修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虽然舞剧《妈勒访天边》的人物设置、故事情节与黄自修的作品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黄自修并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内容是其独创。因此,舞剧《妈勒访天边》对这些人物设置以及故事情节的使用不构成侵权。
但是黄自修较早地收集、整理了该民间故事并形成文字,对该民间文学故事的保存、流传具有重要的意义。两部作品客观上存在着承前启后的联系,舞剧《妈勒访天边》从黄自修的作品中间接受益。南宁市艺术剧院在本案审理中也本着实事求是、协商解决的态度处理本案的纠纷,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也同意给黄自修适当补偿。二审法院酌情判决由南宁市艺术剧院补偿黄自修人民币3万元。
[评价]
本案的裁判对于鼓励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创造、发展,保护宝贵的民间文学艺术遗产,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对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既要肯定作者对作品的创造性劳动,保护作品的独创性,但又不能不恰当地把其中的公有领域部分的内容纳入到作品的保护范围,阻碍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以及他人利用该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正常的再创作。对于较早地收集、整理了民间文学故事并有独创性的作品,如果能够认定在后的作品和前者存在着明显的利用关系及间接受益,应当以公平合理的惠益分享原则妥善处理此类著作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