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著作的增多,大家应该对著作权有所了解,但是对著作权中的出租权可能不太了解。其实它就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那么著作权中的出租权是怎样规定的?哪些人有这个权利呢?对什么著作才拥有这个权利呢?
著作权中的出租权的含义
出租者作为作品复制件的合法购买者,按照传统物权法理论的原理,其有权使用并出租该复制件并收取一定报酬,他人无权干涉。著作出租权似乎是对物权进行了限制,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所造成。其实不然,在现有民法理论中,便能为立法提供坚实的法理后盾,赋予著作权人出租权是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的。
之所以赋予著作权人以出租权,是由于作品复制件是作品和载体的双重结合,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实质上是在出租依附于载体上的作品。作品享有人即著作权人因此而享有禁止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出租权的权利主体
(1)出租权的权利主体是指依法对作品享有出租权的权利人,即作品的创作者和作品的传播者,它包括两类:一类是普通主体,即享有真正版权的人,包括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另一类是特殊主体,一般是指传播作品的邻接权人。
(2)我国新著作权法规定:“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所谓“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创作的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新著作权法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所谓“录音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所谓“录像作品”,按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的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新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作权人对什么作品享有出租权?
《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其中“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是指:如果出租的是一台装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计算机是出租的主要标的,而其中装载的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在这种情况下,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人对该程序不享有出租权,就是说著作权人不能对其收取租金。这里,出租权主要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两大类作品范围。出租权是《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